航空公司何时才能弃“补偿”为“赔偿”
(2008-08-01 09: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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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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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表示,这次处罚决定首次站在民航法和合同法的角度,是一个突破。
张起淮表示,之前,民航从来不用赔偿这个说法。旅客和航空公司打官司,适用的只是民航旅客运输规则。这次处罚明确提到了民航法和合同法,实际上是承认了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这样处理起旅客赔偿支付违约金等就有了明确的依据。“这是一个长足的进展”。
另外张起淮认为这个处罚决定没有直接处理飞行员也是正确的。“飞行员是表象,也是牺牲品”。他认为如果直接处理飞行员会激化矛盾。而现在处理直接责任单位保证了飞行员队伍的稳定,也找准了症结,消化了矛盾。
对于云南地区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交给其他航空公司经营,张起淮表示,对于东航这种一边兼并一边亏损的公司,民航局运用行政处罚手段,表明了民航局的态度。
(责任编辑: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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