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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返航飞行员刑责未被立案

(2008-05-07 15:59:14)
标签:

追究

飞行员返航

刑事责任

未被立案

杂谈

分类: 新闻报道
 “我局经审查认为,该飞行员的行为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相关法律决定不予立案。”昨(31)日下午,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代码:MU,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代码:CES,以下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3·31”飞行员人为返航事件中的乘客黄春明和陈卫国,收到了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今年的3月31日,昆明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春明跟一家公司的董事长陈卫国,乘坐东航云南分公司18时40分由昆明飞往版纳的MU5716航班。当飞机已经飞临景洪版纳机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代码:JHG,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代码:ZPJH)上空准备降落时,突然飞机颠簸了几下后掉头飞回了昆明。

  

   4月23日,黄春明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到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报案:飞行员用人为返航来发泄对公司的不满,不顾全机100多名乘客的生命安全,实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曾作报道)。

  

    昨日下午,黄春明、陈卫国两人接到了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在这张通知书上民用机场公安局作了以下回复:“我局经审查认为该飞行员的行为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

  

    “我们不申请复议,直接起诉了!”昨日,黄春明说,他们两人的代理律师已经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

  

    两人的代理律师伍开国介绍:东航不能在事后赔偿乘客400元了事。除要求东航在国家级媒体上道歉外,他们还要求东航赔偿每位当事乘客双倍的购票款132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680元。

  

  《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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