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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怠于职守者 法律理应严惩不贷

(2008-02-19 10:18:25)
标签:

房产

土地

职守

所由

《明会典》

杂谈

   土地对于人类而言,其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管子·水地》有这样的论述:“地者,万物之本原,诸生之根菀也。”由此可见,土地是人类生存的根本,土地为万物之所由生,财富之所由出,农业之所依。而土地调查的目的就是让政府和国民知悉土地的利用情况,从而有效合理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不可否认,土地调查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成果对制定中国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各部门规划以及制定政策、领导决策有重要作用。但因种种原因,人为干预、影响甚至扭曲调查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调查质量,违背了土地调查的初衷。鉴于此,必须严格核查,严肃惩处不法分子。实际上,对于官员怠于履行职责,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土地调查的,应处以严厉惩处的规定并非现代社会的独创。《明会典》中提到这样的案例:洪武二十四年,对编辑鱼鳞册、黄册隐漏者“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由此可见,古代统治者同样高度重视土地调查工作。

    总而言之,为了保障土地调查活动能够顺利扎实地开展,对不实事求是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者,以及徇私舞弊行为的人都应受到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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