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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执行庭庭长王志军介绍,传统的执行案件流程一般是由一个承办法官负责从审查材料、查封财产到财产变现结案的整个执行过程。这种模式环节众多,工作繁琐,法官往往同时承办几十件甚至上百件案件,可能导致一些执行超出时限甚至有所遗漏。这不仅会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产生误解,也会成为廉政建设的隐患。
新模式根据案件启动、财产查找查封、财产变现、综合结案4个阶段设立4个组,根据各阶段特点配置执行法官。“每个组各管一段,只负责一个环节。”王志军解释说,比如查封环节,要查封的案件全部交给查封组集中办理后,再交给变现组统一执行。“一个组可能会在一家银行解决多个案件,会大大提高效率。”王志军说。
此外,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后一流程会对前一流程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其余环节都无法进行,这也形成了事实上的监督机制。为避免因某个环节拖延而耽误整个案件执行,各环节还制定了严格的时效限制,如财产变现组要在4个月内完成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具体承办人将受罚。
■专家观点
新模式从制度上保障法官廉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张起淮认为,二中院的举措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是切实可行的。因为改变一个承办法官包案到底的模式,可以从制度上保障法官廉正,又可以解决人力不足的问题。法院将执行阶段分解,可以避免个别案件因法官水平的高低而出现质量和效率的差异,几个人分阶段完成一起执行案件能体现法院的整体力量,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张起淮表示,将执行分成4个阶段就会有3次交接,可能因交接不顺畅使案件脱节,耽误时间。此外,一旦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不好具体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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