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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北京某大型超市的采购经理姚某,刚工作没多久,就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三个供货商的“进场费”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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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上午获悉,姚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察机关公诉至石景山法院。
2004年6月,研究生毕业的姚某开始在北京某大型超市担任采购经理。如果有公司或个人到该超市从事经营活动,需交纳一定费用,在此期间,此项事宜就由采购经理姚某负责。
2004年10月,北京市某文化公司与姚某洽谈该公司产品进入超市的“进场费”问题,双方谈好总价为4万元,并签订了合同。这4万元“进场费”交给姚某后,姚某将其中的2万元交给了超市,剩下的2万元被他据为己有。
2004年11月,一家商贸中心找姚某商讨“进场费”问题,最后谈好为4万元,这次姚某只交给超市1万,剩下3万都进入了他自己的腰包。
同月,北京一家科贸公司将4万元“进场费”交给姚某,姚依然将其中的3万元据为己有,只交给超市1万元。
2004年12月,姚某辞职离开了超市。该超市新任采购经理一上任,姚某的问题很快暴露出来了。后经超市方面举报,姚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对于此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认为,从财产的性质来看,三个供货商交到姚某手中的“进场费”属于其所在公司所有。
而作为采购经理的姚某,利用负责收取“进场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中的8万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
从法律层面来看,其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按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对于构成该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