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硕士经理 上任就“吃”超市进场费

(2007-10-15 16:32:37)
分类: 媒体点评
    涉嫌职务侵占罪 目前已被公诉至法院 根据刑法规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研究生毕业后 就职某大超市采购经理 利用职务之便 将8万元公款占有 半年就辞职 后被举报落法网———

  本报讯 北京某大型超市的采购经理姚某,刚工作没多久,就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三个供货商的“进场费”8万元。

http://219.239.182.118/adview.php?what=zone:160&n=ab22e4d2

  记者上午获悉,姚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察机关公诉至石景山法院。

  2004年6月,研究生毕业的姚某开始在北京某大型超市担任采购经理。如果有公司或个人到该超市从事经营活动,需交纳一定费用,在此期间,此项事宜就由采购经理姚某负责。

  2004年10月,北京市某文化公司与姚某洽谈该公司产品进入超市的“进场费”问题,双方谈好总价为4万元,并签订了合同。这4万元“进场费”交给姚某后,姚某将其中的2万元交给了超市,剩下的2万元被他据为己有。

  2004年11月,一家商贸中心找姚某商讨“进场费”问题,最后谈好为4万元,这次姚某只交给超市1万,剩下3万都进入了他自己的腰包。

  同月,北京一家科贸公司将4万元“进场费”交给姚某,姚依然将其中的3万元据为己有,只交给超市1万元。

  2004年12月,姚某辞职离开了超市。该超市新任采购经理一上任,姚某的问题很快暴露出来了。后经超市方面举报,姚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对于此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认为,从财产的性质来看,三个供货商交到姚某手中的“进场费”属于其所在公司所有。

  而作为采购经理的姚某,利用负责收取“进场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中的8万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

  从法律层面来看,其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按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对于构成该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制晚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