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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照校方的解释,之所以对这74名乙肝新生予以劝退,是为了执行国家政策。而所谓的“执行国家政策要求”,主要指的是1984年《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劳人培(1984)7号。这份文件的第七条规定:“确认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两年,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但是在云南工业技校被劝退的学生中有些仅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医学上已经证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会在日常生活中传染,但是校方却并没有对乙肝“患者”和 “携带者”加以明确区分。同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因而,高校录取新生时,对于肝炎患者只是“可以”不予录取,并非“一定”不予录取。而且可以不予录取的乙肝患者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是慢性肝炎病人;(2)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另外,根据该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不属于可以不予录取的范畴。
其次,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乙肝作为高度传染性疾病,为避免社会公众被传染,维护公众的健康权,法律对乙肝患者的受教育权进行了限制。因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该规定主要出于对社会公众健康权的保护,对公民个人的受教育权进行了一定限制。但是考虑到受教育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法律对这项权利并不是绝对限制的,而是局限在非常必要的狭小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