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我应邀参加法制晚报第五期法律圆桌。本期法律圆桌在TOM网访谈室召开,本期讨论的话题是:英雄身后善款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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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员刘发龙在执勤时勇抓歹徒英勇牺牲,社会各界给英雄奖励和捐赠了一笔善款。然而,英雄的妻子和大哥等亲属为了善款的分配争执不下,要对簿公堂。
据悉,刘发龙牺牲后,社会各界纷纷向其家人捐款,加上社会保险,总额高达数十万元。
圆桌话题: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刘发龙亲属的捐款究竟属于什么性质?这些款项究竟哪些人可以享有?依法该如何分配?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个人捐款,有了这方面的纠纷,应依据什么原则来进行处理呢?
我的观点:
正义乃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它表现为法律应追求某种完善目标、道德价值或理想秩序,在任何民事活动中,法律应保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没有任何理由而将他人财产转移给别人。正如哲学家培根所说的:“不可把捐款于慈善事业的事情延迟到死后,因为假如把这件事正当地考虑一下,就可以看出,这样做的人实在是慷他人之慨,所花的乃是别人的钱而不是自己的钱”。从适用条件和合理性评价角度,募集捐款余额不能适用一般信托财产余额的处分规则,即不应当把捐款余额首先归受益人及其继承人所有。
目前我国社会慈善组织不够发达、对慈善资金监管的力量薄弱、对公众募款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而在社会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民间慈善组织很多,对慈善资金有多种机制监管、对公众募款有法律规制严格。例如在英国,任何人都可以组织成立志愿组织,但是获得统一“慈善号”就需要申请并接受慈善委员会的监管;对于公众募款,有关募款主体、募款行为、募款关系等的法律法规繁多细致,像街头劝募、登门募集、电话、信函、网络、义演等不同募款形式都有专门的法律详细规范。
爱心对于我们的社会至关重要,但是依靠爱心来保障慈善事业是危险的。缺乏制度保障的爱心很容易变得脆弱。在社会慈善需求和慈善力量迅速增长的时候,我们更需要加快制度建设,不让爱心再哭着捐款,哭着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