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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女士称,今年6月,经东方友缘信息咨询中心工作人员田欣介绍,她与该中心达成口头协议,交纳会费680元。后田欣给她介绍了“中大恒基的董事长”,但当她和郑先生联系时,对方否认身份和有征婚一事,她也联系不上田欣。
而方女士交来的680元收据上,是另外某中心的印章,对此,方女士称当时没有注意。但被告则表示,公司没有田欣这个人,也没收原告的钱。
律师说法
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称,如果方女士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她与被告达成过协议并交费给被告,单凭一张收据不能证明她和被告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她应该告收据上印章所显示的某中心和介绍人田欣。如果工商不存在某中心的登记,方女士可以田欣诈骗和伪造票据等,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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