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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

(2007-07-23 09:27:20)
分类: 媒体点评
     刘先生:我是2007年应届毕业生,今年4月与一家单位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协议书里,有关条款的约定,例如工作岗位、合同期限、试用期、福利、收入、违约金的数额等都没有填写。请问我这样的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如果我不去了,要付违约金吗?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劳动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现在高校为了限制学生随便违约,通常存在着对学生的处罚措施。如无法重新领取新的三方协议,或者要求学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话,档案和户口的迁移存在着问题。建议和单位、学校进行协商,再作出决定,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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