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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的补丁

(2007-06-28 11:01:54)
   历经两次庭审,长达一年之久的时间,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终于对嘉峪关拒载少女截肢案做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皮亚军的诉讼请求;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给予原告皮亚军经济帮助金,本院予以准许。非法律人可能会认为该判决不管合理与否,在形式上不存在着问题。但是从法律人的角度看,该判决实际上是“打着补丁的判决”。

http://pic.thebeijingnews.com/news/0558/2007/06-18/0026@106023.jp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通常表述为: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

   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是密切联系的,判决理由是判决结果的基础。反观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其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是: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显然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与判决结果毫无关系。不知道是法院的笔误,还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所以法院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对于判决结果而言,在判决书,要么驳回诉讼请求,要么支持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而本案的判决书中出现“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给予原告皮亚军经济帮助金16万元”的字样,不属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显然也超过了判决书应有的内容。法院只能通过调解书或者其他方式中才可以“给予经济帮助”这样表述。法院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为了偏袒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给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个台阶,同时也试图给媒体和对本案予以关注的社会人员一个交代。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想给予救助的话,可以通过社会救助给予帮助。这样的做法反而更凸显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自知理亏,极力予以掩饰的心态。

   总而言之,这份判决存在着诸多问题,是一份打了很多补丁的判决。这些补丁更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

       

 

       相关报道:《海航拒载少女案续原告律师怒称不需施舍将上诉》

          四川新闻网  2007年06月27日 15:41  甘肃律师

  6月26日,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海航拒载断肢少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晴(化名)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给予被告经济帮助金16万元。小晴的父亲皮汝义表示不服判决将要上诉。判决结果经媒体公布后,引起了强烈反响,不少网友对判决结果生疑,本网记者电话连线了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张律师表示不认同裁决,将在十天内向甘肃省高院上诉。
    对于海航的自愿帮助金说法,张律师愤愤不平,他认为这是海航哗众取宠、掩人耳目的做法,他的当事人不需要这种“施舍”。

  记者:案子一审结果已经出来了,很多网友都在关注,我们发现案件焦点主要在少女是否符合登机条件的问题上,到底应该以谁的说法为准?海航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吗?

  张起淮:根据少女当时的病情和实际情况,她是符合登机条件的。她的右脚截断后,当地人民医院将她送往机场,为了节省体力她躺在救护车的平推车上,脚腕进行了包扎,并且有两名医护人员陪同。海航的《地面服务手册》规定无自理能力的担架旅客情形,不符合规定的乘机条件。但是少女并不属于担架旅客,她没有用担架,而且其他基本条件全都符合,既有人员陪同,也有采取措施。所谓不能登机,是机场工作人员的主观论断。海航说多尼尔飞机机型不适合搭载截肢旅客,我专门咨询过航天部的专家,都说对血压之类是没有影响的。

  记者:当时做出不能登机判断的是机场工作人员?

  张起淮:当时机场的医生在场,但是他根本就没有走近去看,就在日志上写了说是高位截肢,完全记错了。开庭的时候,他也说是高位截肢。我当时就问他,如果脚腕算是高位截肢,那小腿,大腿呢?如果说是不符合规定,从医生的表现来看,是他们违犯规定。再进一步说,就算当时飞机不能搭载少女,是可以专门调飞机的,这才是人道主义的做法,怎么可以拒载呢,这样的服务太不人性。

  2006年11月28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庭审结束时,海航提出调解要求,给出承诺不仅将从经济上给予补偿,而且还会考虑解决孩子的上学和就业问题,但是要求调解期间不能向媒体透露任何消息。现在,法庭宣布没有责任,海航自愿给16万,比当时许诺的要少很多,而且孩子的工作问题什么都没有解决,简直就是欺骗全国人民六个月。太荒唐了,海航说自己是出于人道主义,简直就是哗众取宠、掩人耳目,如果你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就一分钱不要给!嘉峪关法院和海航有利害关系,本案是应该回避的。

  记者:你所说的利害关系是什么?

  张起淮:那时候海航正在收购嘉峪关机场作为它的附属公司。二次开庭后不久,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两名主审法官飞赴海南,说是征求海航负责人意见。后来,法院院长还亲自到海南去,说是调解。如果连院长都那么关心这个案件,也不用专门飞到中国的夏威夷去,海航的人是不是飞来比你还容易呢。嘉峪关就这么一个法院,直属甘肃省高院,对于本案,它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到现在为止,大家都可以看到,嘉峪关没有一家媒体报道过这个案子,没有一个字。

  记者:您去年做客搜狐谈及此案的时候讲到,海航是违犯了《合同法》,但是法院判决认为,“依据《合同法》,本案的航空客运合同自被告向原告委托的购票人交付客票时即成立,但在未通过验票办理乘机手续前合同尚未生效,不存在违约问题。”

  张起淮:运输合同法明确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办理乘机手续拿到登机牌那是其中一个环节,买票时我的交易就已经完成了,此后那就是承运人的事情了。

  记者:您接下来还是会上诉?

  张起淮:我们完全不同意目前的判决,不认同这个结果,十天之内我们会上诉到甘肃高院,我们不需要海航的“施舍”。

  记者:您对案子的最终结果有什么样的期待?

  张起淮:如果甘肃高院那里没有满意的结果,我们会继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无果,我们会提到全国人大。这个案子是有进步意义的,我们要让人们看到航空服务应该是以人为本的,而不是现在这样。(俞思)

  此文为本网供搜狐独家专稿,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搜狐网友观点:

  搜狐网友发表时间:2007年6月27日10时45分:海航依照自己的规章制度不愿意承担与自己无关的责任,其实质就是没有起码的人道援助精神,海航本身并无过错,只是无德!

  搜狐网友发表时间:2007年6月27日10时42分:一个危险的先例。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与海航行业规范相比显得如此苍白,冷漠,国家法律机关、航空行业的冷漠,难道仅指望普通百姓去救助那些伤者、弱者。

  搜狐网友发表时间:2007年6月27日10时40分:对于情况紧急的伤员,海航应该有制度解决这些特殊情况。不能把病员推之不管,这是不愿承当任何责任。既然买了票,就应该想尽办法解决问题,不论是出于人道还是责任,都要解决。规定和生命孰重孰轻?

  搜狐网友发表时间:2007年6月27日10时39分:海航缺乏应对这类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缺乏人道主义精神。如果我是一名乘客,面对如此的公司我也只能放弃一条腿了,所以这样的公司虽然是合格的公司。但是却是不能信任的公司的,因为它不是人民的公司,只是安全盈利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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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同情心缺失的人,你也会遇到没人帮你的时候!那就叫报应!
匿名 发表于 2007-6-28 不良信息举报

· 海航的不道德之事何其多也!到海口当地来访访便知。从地面服务到机场和货运......,无处不在的霸王条款,无处不在的扯皮推委和不负责任........一言难尽啊
匿名 发表于 2007-6-28 不良信息举报

· 1、对于判决法院来说,此案社会影响重大,任何判决都将造成判例。所以,在大家指责法院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这种已经被媒体炒了这么长时间的案子,嘉峪关法院敢“徇私枉法”吗?有这个判决结果,法院内部不知道都斟琢了多少次。也许在更高层面的司法层面上也都征求过意见,所以才敢这么判。因此,我想此案翻判的可能性不大。毕竟此案影响大,任何人都不敢哪他当儿戏。如果真有阴暗面,除非法官真的不想干了。
2、当所有的媒体和网友都在指责的时候,我想大家有多少人真正了解过案情。当然,让所有人了解细节显然不可能,但是媒体图发稿够刺激,利用广大网友同情心的特点真正发挥到及至。同一句话不同的角度说,感觉自然不同。
3、大家关注此案的过程中,不知道有没有发现,媒体得到的报料均来自小女孩的代理律师张起淮。我感觉此人不一般,非常善用媒体造势。包括最近小女孩到全国妇联去求助的报料和审判结果的报料。不过,张律师不知道此次收不收代理费。我想,接此案出名,比收代理费要合算。我想,此案中最可怜的是小女孩,最冤的是海航。最得意是张律师和肇事司机。
4、大家反过来想想,如果海航真有站不住脚的证据,不用等法院判,民航总局早都出面了。为什么总局一直不说话,其中必有玄机。那就是,如果一旦成为判例,各家航空公司面对这种特殊旅客,都会痛苦死。今后各种的特殊旅客都可以不遵守民航的特殊规定,想上就上飞机,航班安全将很难保障。
5、每个人都不是傻子,如果可以运,海航不至于傻到不利用此事去造势。海航的反应速度是奇快的。所以,估计会有二审上诉,看甘肃省中院怎么判吧。

匿名 发表于 2007-6-27 不良信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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