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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重新定性买赃车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介绍,以前收购赃车的行为是按照刑法第312条规定以“收购赃物罪”定罪。
而今年5月1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将该行为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按照该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如果实施了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等行为,就构成了这一新罪名,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涉案车辆价值超过50万元,则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因为贪图便宜,高某花了1800元钱和100升汽油买了一辆别人偷来的“切诺基”越野车,而黄某则只用了3.2万元就购买了一辆面包车和一辆桑塔纳。
记者日前获悉,高某和黄某分别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和1年。高某和黄某是本市首次以该罪名被判刑的人。
据了解,高某是北京大兴人,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高某一直在石景山区一工地开洒水车,后来结识了河南人董某。
2007年1月,董某开着一辆白色的切诺基来找他,高某见董某开的车不错,便随口说“这车不错,怎么也得三四万吧。”没想到董某却说:“我四千就卖给你,只是这车没交养路费没有年检。”
高某虽然怀疑这是黑车,但见一辆这么好的车又这么便宜就起了贪念,随后便拿出自己攒的1800元给了董某,又给了100升油。
2006年12月,这辆切诺基的失主报案,警方通过侦查,于2007年1月将该车在广安门附近截获,并将车中的高某当场抓获。
而黄某的案发则是因为他先后购买了两辆赃车。
2005年11月,黄某明知车辆是盗窃所得,但他仍以6000元的低价向他人购买了一辆价值5.1万元的金杯面包车。
2006年3月,黄某再次购买赃车,以2.6万元的低价买了一辆价值4.2万元的桑塔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和黄某明知汽车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