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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秦律师的博文-《不要剥夺弱者最后的说理机会》

(2006-12-28 12:13:41)
分类: 博文转载

    年底到了,同事代理的一个在SD的行政诉讼案件,跑了近一年也没立上案,历经地方法院,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最后的答复是:一不给立案,二不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三是让原告回去还找政府解决!不禁苦笑,政府要是给解决还行政诉讼干什么啊!回想起我执业经历中也有既不给立案,也不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情况,不禁又感慨!

    人类在原始社会,人之间的或群体之间的矛盾是自行处理的,处理方式多是一些血亲复仇之类的残酷的打斗和杀戮,不但不能解决纷争,还经常祸及无辜和子孙后代。到了奴隶社会,社会的统治者意识到私斗不止,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最终会危及王位,就制定了一些行为的准则和处理的原则,由统治机构来处理一些社会主要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制约因矛盾而私自争斗。这就是法律的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法学界普遍认为,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法院应当是裁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机构,小到民事纠纷,大到判定国家机构的对错与否,法院有最终裁决权。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当他的利益被侵害后,他可以通用各种合法的方法寻求解决,而当他穷尽了所有的方法而不能得到补救的时候,到法院诉讼就是他最后寻求补救或者说救济的方式。如果一个社会没有给权利受损害的成员最后的寻求补救的机会或者救济的方式,这个社会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法治社会,也容易产生极端暴力事件。换句话说,法院是社会矛盾的安全阀,法院应当在社会矛盾激化前,将矛盾通过法律程序化解。于是,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为了民族的发展,明智的统治者们和政治家们,都能够维护法院的社会矛盾最终裁决权,即使法院的权力可能会约束自身的权力,可能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裁决。记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大法官说过,法院是群众最后说理的地方。这句话的含义,说明了法院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出于历史的原因,体制上的错节和观念上的惰性,有些地方仍然没有认识到法院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几千年封建社会文化背景,使得一些人仍然持官本位的观念,认为当官的不能坐到法院,与草民平等地论谁是谁非,更不能因为被判决败诉而失去尊严。法院与地方上的体制关系,又使法院处于两难境地,依法可能草民有理,但法院的预算却又是地方所拔,而且体制上法院最终也要归地方大员领导,可能又得罪不起。有些人对法院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认为反正有这么大一个国家的多种暴力机关,几个人闹事就能闹到哪去,压制矛盾,迫使人忍耐。

    如此,那些自身权益受损害的人,在寻求社会救济不成功时,能忍的人忍便罢了,不能忍的人便作出了极端的举动。记得有人开车在最热闹的大街横冲直撞,有人将法官宿舍大院炸得一片狼籍。更有甚者,出现了法官和律师,这两种在法治国家认为是体面的人,为了诉讼的立案,发生了肢体冲突,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双方都以相同的政治群体成员的党性发誓,保证自己的行为合法和对方违法,自己的话是真的,造成了二难推理的局面,使世人觉得总有一方拿党性当儿戏。可叹我辈无党派,没有这等资本可以下注发誓。

    过去,那些不能忍受者可以进山入林躲避,而现在生态环境的变化,使人难以逃避现实,唯有的,只有忍了。可却有的人觉得无法再忍,甚至觉得无法生存,要以命警世。当一个人觉得生存无意义,不惜生命的时候,法律在他面前,就失去了应有的尊严意义和约束力;法院和其他的统治机关,也失去了应有的威严;他人的权利和生命,轻为草介,社会也可能成为他报复的对象。

    由于当前的一些行政诉讼和群体诉讼的立案难的形势,前不久,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都要求律师事务所,在承办“会有重大影响”的群体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前,要向律师协会和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本人作为律师协会的成员,当然受协会规定的约束,但是本人认为这不是一种社会进步的征兆。

    在行政诉讼和一些群体诉讼中,原告多是一些权利受损害的平民,与相对方而言,绝对处于劣势地位,是弱者。他们在相对方那里得不到解决矛盾的结果时,到法院起诉,说明他们想通过合法的程序处理矛盾,他们对法院和社会抱有期望。如果法院对他的诉讼请求既不受理,也不按法律规定处理,无疑将他们又推回他们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地步,使他们对法院和社会的期望落空!这在实质上,是激化社会矛盾的作法。当然,如果发生极端事件的话,可能被损害的不是具体的处理事务的那个人,但是作为社会的一员,损害当然也会涉及到任何一个人。

    我们民族的先人治水,曾经一味地围挡,多次失败,每败则河流改道;而禹治水,讲求疏导,得以成功。社会矛盾也同理,如果社会矛盾法院不理,待人上访时又在信访局门前“劝退”,当人难以忍受而失去理智,作出过激行为时,再用暴力镇压,使社会形象和人财受损后,矛盾才勉强消化。也许,有些地方之所以乐得如此,是因为觉得压制化解矛盾的作法的成功率较高,但是,这是用使社会形像受损为代价的。而且,一旦不成功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人财损失,往往远远超过预想。所以,唯有正确面对,合理处理,才是上策;给弱者最后的说理机会,切身处地去解决矛盾,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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