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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加入“告知义务”条款,实属“画蛇添足”

(2006-12-22 12:00:39)
   日前看到正式公布的北京市工商局和商务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感想颇多。 此文本从制订到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尤其是初稿中“男雇主不得与保姆同居一室”的规定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关部门曾就此举行公开论证会:正方认为,此规定可避免不良雇主对保姆的性侵犯问题;而反方认为,一些独居老人,住的就是一居室,由于行动不便以及在晚上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很多时候需要保姆在同一个房间进行照料。在最终正式出台的合同范本中,有关雇主是否可与保姆同居一室的条款改为:雇主应如实告知,并明确注明是否安排家政服务人员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笔者认为此乃折衷之举,即将原来的禁止性条款改为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但其初衷不变,仍试图以合同的形式规范、限制顾主与保姆之间不法的性行为。对此,我认为:初衷虽好,却实属多余。原因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保护妇女免受性侵犯的条款已相当具体和完善,大可不必在合同范本中再次重复。如有侵权事件发生,受害人可依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以及妇女儿童保护法寻求应有的补偿和对侵权人的制裁。也许有人认为,上述法律法规只是提供一种滞后的保障,而此次出台的合同范本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这种想法是不符合逻辑的。受害人先前的被告知,甚至于其愿意居于一室的意思表示断不可以作为后来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免责条款。所以合同范本中的告知义务并不能给予弱势群体额外的或更多的法律保护,其只是表达了制订者的美好愿望,在实践中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再者,作为合同本身,其主要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最基本且最重要的的权利和义务,如工作范围、薪资多少、服务期限等。此类告知义务并不是正规的合同文本所应涵盖的。因此,示范文本中的告知义务条款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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