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awservice.cn/uploadpic/20068192345233204.jpg我受托启动司法程序" TITLE="国航飞行员打伤香港乘客 我受托启动司法程序" />
昨日(8月18日),我接受吕铭先生全权委托,就7月31日从加拿大温哥华回京的国航CA992航班上被当班飞行员马某殴打致轻伤事件,正式向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及总经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李家祥分别发出四份律师函。至此,此事件司法程序正式启动。
律师函强调指出,飞行员马某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乘客吕铭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损害了国航的良好声誉,直接导致广大乘客对国航能否胜任“2008年北京奥运会承运人”的重任产生怀疑,将会致使国航甚至国家声誉受到严重影响,郑重建议:为保证航空飞行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广大乘客利益不再受非法侵害,杜绝犯罪和违法行为发生,立即责令相关过错责任人立即停飞,依法严格处理,清除害群之马,并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开处理结果以挽回不良影响;希望国航向受害人和联名申诉乘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乘客吕铭先生全部经济和精神损失;强烈要求依法追究国航飞行员马某故意伤害的刑事、民事责任等。律师函还郑重声明,将于送达起五日后,如国航对此事件未作正式、妥善处理的书面答复,将立即启动诉讼程序。
对此,我认为:国航飞行员殴打乘客,既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完全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施暴者亦是犯罪者,既是一名国航的飞行员,也是一名普通的飞行员,还是一名普通公民,理当遵纪守法,对于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更应该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源于野蛮施暴,已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目前就不应再蛮横无理地拒绝认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依法承担责任;法网恢恢,更不应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法律惩罚。
就该案件暴露出的国内民航市场发展中存在的深层问题,我律师认为,飞行员殴打乘客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事件,而是在中国民航业迅速发展中,竞争激烈、管理松懈的必然结果。近年来,航班延误司空见惯、攀机坠机频发不断、飞行员跳槽、集体罢飞等等屡见不鲜、服务质量远远低于其他行业,这些危及航空安全,影响民航发展的问题至今没有影响民航总局及航空公司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头痛医头、脚疼医脚,雨过地皮湿”的原则指导,显然苍白无力。《航班延误赔偿的指导性意见》各航空公司无人问津、贯彻不力,近期只好又出台“乘客住机场不能关空调”,“地面代理要直接供盒饭”的规定,更有嫌行业保护。中国的民航业,在这样的管理体制和现状下,健康发展的路还能走多远,飞行安全还能保多久,不得不令人担忧。难道此事件的发生还不应给中国的民航业和世人敲响安全的警钟吗?
众所周知,民航业是经营高速运输的垄断行业,飞行员是从事高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民航业的高速发展和民航管理方面的疏于管理,使得飞行员服务意识低劣、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民用航空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航空市场秩序紊乱,因此,对《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完善必须抓紧,相关实施细则的制订更应当贯彻贴近现实,体现人文,着眼服务,注重安全的原则,促进民航业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
(附:律师函)
律 师 函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接受乘客吕铭(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就贵司飞行员马某、牛某辱骂、殴打委托人,造成伤害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一、事件经过
委托人系香港居民,也是国航白金知音卡会员。2006年7月31日,委托人和家人从温哥华机场乘坐贵司CA992航班来北京。该航班于8月1日下午6时飞抵北京上空,因北京地区有雷雨,飞机备降天津机场,滞留4个多小时。期间,委托人在商务舱厨房与乘务员闲聊时,随意提到“天气原因谁也没有办法,要是刚才咱们再早点落地就好了,到了北京又落不了,真是可惜;前面港龙的飞机就落了,看来人家的技术比你们强。”话音刚落,坐在商务舱第一排的人(事后方知是该航班的当班飞行员姓牛),突然冲上来指着委托人鼻子大骂:“你懂什么?你知道什么情况?别在这儿胡说!”态度十分蛮横。见状委托人的家人上前劝助,委托人也再三解释,但飞行员牛某仍作势要殴打委托人的家人,委托人的家人在众乘务人员保护和劝解下才幸免于难。
当晚11点40分左右,该航班抵达北京首都机场,委托人及家人走出飞机手持目击者(商务舱客人)联名的投诉信等候在舱门外,要求其去机场派出所解决问题。飞行员牛某和马某出来,继续辱骂委托人,委托人及家人坚持要求上述人员到公安机关依照程序解决此事。在从机舱前往候机楼的途中,飞行员马某突然出拳行凶,猛击委托人头部,将委托人打倒在地,随即,牛某也冲上来要拉扯委托人,幸得委托人的家人奋身抵挡,和高声呼救“国航飞行员打人了!”牛某等人见状才悻悻住手,但仍恐吓威胁委托人说“你们等着,等我换了制服再来。”说罢,扬长而去。委托人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委托人伤情被鉴定为轻伤。
二、律师建议
结合上述事实和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律师认为:
1、牛某、马某等人身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漫骂、侮辱、殴打乘客,并将委托人打致轻伤,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良好形象。对此,贵司理当尽快查清事实,落实责任,抓紧依法处理相关过错责任人,为保证航空飞行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广大乘客利益不再受非法侵害,杜绝犯罪和违法行为发生,责令上述人员立即停飞,并向社会大众公开处理结果以挽回不良影响。
2、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承运人,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桥梁,一直以服务好、技术好称誉中外。但委托人在接受贵司服务过程中,受到如此恶劣的服务,甚至遭到殴打,致锁骨骨折的后果,在国内外民用航空运输史上实属罕见。而贵司对此事少闻寡问,对受害人冷漠无情的态度,更进一步加深了对委托人的伤害。为此,坦诚希望贵司向委托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委托人全部经济和精神损失。
3、马某故意殴打委托人,造成委托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马某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此,委托人强烈要求追究马某上述刑事、民事责任。
综上,希望贵司收到本函后五日内将处理方案并书面答复,否则,我们将通过法律途径举报诉讼解决。
此致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张起淮 律师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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