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昆明“扒机”少年梁攀龙历经诉讼终获五万赔偿

(2006-07-01 22:33:02)

 

20041110晚,梁攀龙与另一名少年(束清)从昆明机场围栏钻入昆明机场停机坪北区,于第二日清晨爬入停在昆明机场的四川航股份有限公司B320-8670号飞机的起落舱内。该航班起飞过程中,束清从飞机上坠地身亡。梁攀龙则抓住起落架舱内的管件随飞机降落重庆机场,被发现后送返昆明,并由云南机场送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四七八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昆明市法医院鉴定为:系被物理因素作用所致:双耳航空性中耳炎,双眼角膜炎,目前左外耳道皮肤充血红肿(轻度)有触通,鼓膜边缘轻度充血,右耳客观听阈值为25dB,左耳为35dB,达轻微伤。2005113,经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组织专家会诊,诊断结果为:原告右耳耳膜内陷,左耳耳膜穿孔,导致航空性中耳炎和听力受损。

 

2005329梁攀龙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杨清律师、姜波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将云南机场集团公司和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梁攀龙因治疗“航空性中耳炎”、“噪音性听力损伤”所支付的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3714.20元、法定代理人因陪同原告治疗产生的误工损失5252元、精神损失人民币2万元,赔偿原告的后期治疗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后法庭依法列加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和中国民用航空昆明空中管理中心为本案第三人。经过法庭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居于前列的判决理由是梁攀龙的行为具有的非正当性和潜在危险性,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禁止和杜绝,因该行为受损的生命健康权益,不在人民法院的保护之列。本案梁攀龙虽确有损害后果及经济损失,但其主张无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使用航空港的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本院作出裁判应当考虑的第一位的价值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认定梁攀龙的行为导致的权利受损不受法律保护,并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攀龙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送达后,梁攀龙及其法定监护人委托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张起淮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1、由于两被告存在未落实安全预防措施、出现事故征候未予消除、发现危及安全行为未予制止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由于被告实际实施了航空飞行的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存在梁攀龙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被告的行为与梁攀龙所受伤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并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等,因此,被告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即使对造成梁攀龙伤害无过错,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无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还是从公平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甚至从消除被告自身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出发,梁攀龙作为受害者都应受到法律保护。4、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原审法官就撰文诠释判决书,其行为既违规更违法。

2006628,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议,认为被告云南机场集团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监护人等均对梁攀龙所受到的伤害具有过错,确实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过法院调解,被告提出了一次性支付五万元赔偿金,要求原告梁攀龙撤诉结案的解决方案;鉴于本案本身处于终审程序,一旦再次败诉将无从补偿梁攀龙所受到的伤害,且为其争取的调解金额已远远高于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故,为争取和保护受害者梁攀龙的实质利益,张起淮律师建议梁攀龙及其法定代理人接受了该方案。

 

随着本案被告对约定赔偿数额的最终支付,因梁攀龙“扒机”而引发的诉讼和争议暂且消停了;但通过本案的审理,带给我们法律工作者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思考和教训却是深刻而永远的。首先,法律平等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并不是虚假和空虚的“画饼”。一方面,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律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智慧积累,同时要善于找到案件本身契合社会公义的连接点,以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另一方面,作为强势一方的航空运输企业,企图通过狡辩或者钻法律漏洞而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甚至拒绝承担社会公义责任的行为必将遭到社会评判标准的惩罚和谴责。其次,勇于承担责任,敢于正视过错应当成为航空运输企业应对突发事件和提高服务标准的首要原则。在本次事件处理过程中,被告均一再否认自身应当承担法定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本次事件所体现出来的正义和情理是一目了然的。被告一再强调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直接赔偿规定,直接导致社会大众认为法律与情理存在尖锐矛盾,甚至对法律法规的不合理规定提出了质疑,但被告的行为无疑增加了其在社会大众心目的负面影响,并因此直接影响到了航空运输服务品质的提升和本身的发展,被告也为此负出了沉重的经济和道德代价。显然,从本案的最终审理结果,结合最近海南航空股份公司在嘉峪关拒载娜娜致其被迫截肢一案的具体情形来看,国内航空运输企业还远远没有意识到其在处理此类突发事件中的失策和愚蠢,因此,对相关话题的讨论和思索还将进一步深入下去,直到促进我国航空运输服务品质的根本提升,促进我国相关领域法制建设更加完善,促使社会大众更加关注法律对弱者和受害者的保护和保障。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