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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窗求情 大学生获轻刑

(2006-04-25 11:12:54)
分类: 媒体点评
   本报讯21岁的女大学生张某曾多次被学校评为三好学生,却因一念之差偷了同学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案发后被盗同学主动写信给公安机关为其求情。
 
  记者上午获悉,石景山法院从轻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来自单亲家庭的张某家中生活困难,母亲靠微薄的工资供她上学。考上大学后,张某曾经连续两年获得学院级三好学生,为了缓解母亲的压力,还积极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
 
  去年11月,张某买了一部手机,但没过5天便丢失了。而此前不久,张某曾弄丢过同学的一部手机,后连借带省才还了同学一部新手机。
 
  这两次丢手机事件一直让张某闷闷不乐。去年11月20日晚,张某无意间发现同学王某的寝室没人,便进入房间,将王某的笔记本电脑偷走,还顺走一个随身听和100元钱。
 
  第二天,公安机关将张某锁定为嫌疑人,张某交代了全部事实,并退回了赃物。
 
  事发后,王某写信给警方为张某求情,此案审理过程中,张某所在学校也向法院出具了张某的平时表现情况,希望能给她一个机会。
 
  法官在审理后认定张某盗窃罪名成立,但因其具有悔罪表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本案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悉,张某目前已恢复了正常的大学生活。
 
  被盗同窗写信求情
 
  被盗同窗写信称:“我与张某是同学,也是好朋友,她平时在学校表现很好,品学兼优,与同学相处融洽。由于先后两次丢失手机,且家庭条件不好,所以会一念之差做错了事。念在学生接触社会少,内心比较单纯,心理还不够成熟,而且上大学不容易,希望公安机关能考虑实际情况,从轻处理。我们学校的同学都很关心她。”
 
  专家说法
 
  被害人态度可影响量刑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认为,社会危害程度是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些亲人、熟人间的犯罪案件,被害人的态度往往会在量刑时起到一定作用。
 
  本案中,被盗学生主动谅解了张某的过错并向警方求情,而且被盗物品也已返还,可见社会危害较小,因此对其从轻判罚并适用缓刑在量刑上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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