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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超级玛丽煤气中毒后迟延施救引发的思考

(2006-04-14 16:35:20)
分类: 法学论文

    2006年3月2日超级玛丽组合韩萱、罗惊在北京住所煤气中毒,其朋友报警后,出警警官长达9小时没有施救造成两人深度中毒的事件真相逐渐显露出来,其中警官的所作所为和责任,引发了广大观众热烈讨论和争议。有的认为警官是按照程序办案,完全合法;有的则在肯定警官行为合法的同时,也指出其“存在不妥当履行”和“执法过分小心”;更多的讨论则集中在以下几对矛盾思考中。
 
    生命与生活
 
    生命是生活存续的基础。当报案人以超级玛丽生命遭遇危险,请求警方紧急救助的时候,生活对于她们已经变得似乎有些奢侈。警方的出现让身处险境的她们看到了生的希望。警官肩负着“应当立即救助”生命的法定义务,要求具有和时间赛跑的素质,才能从危险中挽救生命,救人民于危难。而本事件中,如果警官当即破门,救人救下,那一好百好;万一进去了没人,那么,破坏门窗、擅自侵入他人住宅,这些都很容易给警官的生活带来麻烦。警官执意反对破门而入,担心的也正是害怕影响自己的安逸生活。但是,和生命相比(虽然破门而入对于挽救生命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任何权益都可以放在一边。事实上,这种情况下,即使警察破门而入的结果是“破”错了,“破”错的不利后果也不应由他们承担,也不可能影响他们自己的生活。具体到本案中,警官在衡量可能出现的两种权利——女孩生命权与房主财产权——冲突时,应当以一种拯救最大权益的思维作出执法选择,理由很简单:因为在法律上 ——生命权高于一切!
 
    安全与安宁

   当超级玛丽的朋友们见救助没有进展,建议警官敲开隔壁邻居的门问问时,遭到了出警警官的拒绝。这种尽量不在深夜打扰市民安宁的行为,表明警官尊重群众安宁权的意识非常强,但在这种可能关涉人的生命安全的特殊场合与时刻,甚至是面临生死时速的情形下,这样一种原本可贵的安宁意识显然就应当向人的生命安全让路,警官就应该宁可影响群众休息,也要想尽一切办法尽快打开女孩们的房门。事实上,第二天已经证实,隔壁邻居那里确实存放着两位女孩房间的门钥匙;同时,松榆东里小区的物业经理邵迪平也证实,警官并没有在当天夜里联系过物业,其物业办公室是二十四小时有人值守的,他们的职责也正是为了处理煤气、水电等等紧急情况,为此他们掌握了全部房东的紧急联系方式,而警官却在第二天上班之后才找到物业询问,以至于延误了救助。因而可以设想,如果警官的确将女孩们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毅然敲开其隔壁邻居的门,两个女孩或许就能更早得到救治;警察能够努力打扰一下物业的值班人员,“最好的结果是植物人”这样严重的后果或许也就能得以避免。法律上,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赋予警官在执行救险任务中可以进入有关住所场所,以确保安全得到及时救助保障。显然,警官行使此项权力有充足法律依据,而不能简单地以生活安宁为借口来拒绝对生命安全的救助。事实上,对物业值班人员的询问并不涉及所谓“扰民”等问题,警官和物业值班人员恰恰都因为其职责要求都肩负着在此种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义务。显然,人的生命安全远远重于人的生活安宁,这是我们都应有的共识,也是警官们应有的信条。否则,以后以安宁为借口而致使人的安全得不到及时救助的情况还会层出不穷。
 
    冷静与冷漠

    在事件中,我们看到警官处处表现出来的“冷静”值得让人深思。警官执法让我们看到了难得的审慎:对刘然是不是俩女孩朋友的质疑、对尽快找物业管理人员建议的断然拒绝、对破门而入提议的明确反对、对煤气中毒的虚拟排除以及“谁破门谁负责任”的警告等等。显然,种种审慎都是建立在警官自身利益的考虑之上的,要么是为了减少自己的工作量,要么是为了避免自身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要么是简单应付报案人的惯性使然。但是,这些冷静背后让看人看到的却是实实在在的冷漠和对风险的躲避。

    而真正的冷静思考则应是:按照当时的情况,虽然并不能断定俩女孩一定是煤气中毒了,但是,没有朋友能够联系上她们,“在门口拨打屋里两人手机和座机,手机和座机都有振铃声,就是没有人接听”、两个人不可能出门不带手机的陈述、“两个女孩在北京的要好朋友都到场了”等等细节却显示,俩女孩就在屋里,很可能遇到了某种危险。生死攸关的时候,破门而入应该是冷静思考之后的唯一选择。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警官冷静判断之后的当机立断,而是看到了由“冷静”推脱之后呈现出来的冷漠让人痛心不已。
 
  职责与责任

   警官的职责与责任密不可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遇到公民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110报警服务台坚持维护治安与服务群众并重的方针,24小时受理群众和各界人士报警、求助,做到“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其次,警方有权“核发《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而本案中,房东的出租行为似乎并没有受到过警方的过问。这些职责对于警方来说,都是不可放弃,无法回避的法定职责。而具体对出警警官来说,对自己的处置行为则应当相应地承担责任。在此事件中,警官经过对职责与责任的权衡,首先选择了消极履行法定职责,以避免自身风险的策略。 警官提出的诸多理由和审慎考虑的目的不是为履行法定职责所确定的义务,不是为最大程度救助受害的超级玛丽姐妹,而更多是考虑到个人会不会因此惹上麻烦,会不会由此承担不利后果。尤其严重的是,当钥匙就在隔壁邻居手里和在物业管理人员手里的真相显露出来,才使得警官的处置和判断显得多么荒唐和不负责任,而恰恰是警官的处置让拯救生命的九个小时变成了超级玛丽也许永远也醒不回来的噩梦。这样一来,警官由于害怕承担责任而消极履行职责却给受害人带来了更严重的伤害后果,并因此给警方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赔偿责任。
 
    显然,警官在执行法律规定的旗帜下,应当尽量实现法律制定的目的,以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而对生命更重于生活的判断、安全更重于安宁的取舍、冷静与冷漠的区分以及职责与责任的对应承担等等均是警官值得深入学习的课题。而在本案中,超级玛丽姐妹用生命为代价,给我们提出了这些值得关注和深入分清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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