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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两免一补”的权利

(2007-09-19 23: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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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杂谈

分类: 教育时评
 

     从去年起,我国在全国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免费,即“两免一补”(免除学费、杂费,对贫困学生补助课本费和寄宿费)的政策。这是执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保障教育公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但是,一些地方在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却出现了民办学校学生不能享受“两免一补”的不平等对待。
    农村的民办学校有其特定的功能。它的产生首先是由于公办教育资源不足,前些年许多地方政府采取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以帮助政府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近年来,随着公办教育资源不断扩大,学龄儿童减少,能够继续生存的民办学校,有的是靠品牌和特色,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竞争性;还有许多民办学校,提供了公办学校未能满足的功能。例如河南周口地区的农村,由于公办学校寄宿校很少,实行寄宿制的民办学校满足了外出打工人群“留守儿童”的教育需要。
     认为民办学校不应享受国家免费政策的理由,一是认为民办学校实行高收费,具有“营利性”;二是认为有些民办学校是低水平的、不合格学校,所以政府不应该为它们买单,只有那些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才能享受与公办学校的相同待遇。但是,《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这就是说,享受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是每一个学生的平等权利,并不因学生就读不同的学校而有区别。按人头计算和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在性质上有些类似“教育券”,是跟着学生走的。我国有些地方的做法,民办学校可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但学校的收费标准需扣除免费部分,这是比较合理的。
     关于政府委托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有这样的条款“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但现实的情况却比较复杂。当初鼓励发展民办教育时,政府没有财政能力,政府和学校双方均未重视委托程序;现在有些地方政府有钱了,内心却不想去扶植民办学校,也不会去签这个协议;或者,一些有背景的学校才能获得政府委托。因而,在很多地方,首先是政府应当依法行政,使那些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获得合法委托。许多城市打工子弟学校面临的是同样的政策困境。今年9月1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三周年的纪念日,在政府有钱之后是否还需要民办教育,是继续促进还是限制、取消民办教育,看来仍然是需要认识的问题。
     就免费政策而言,问题出在对民办学校的不平等对待是有文件根据的。2006年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4号文件)明文规定,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为“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从而明确地将民办学校的学生排除在外。依法还是依红头文件,于是成为一个问题。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与法律精神相冲突,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如何避免一项好的立法或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变形走样,说到底仍然是政府能否依法行政的问题。
     新学期伊始,河南传来民办学校得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好消息。河南省有关部门从善如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精神,保障了民办学校学生的免费权利,及时化解了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是值得各地学习的。

                                                              2007-9-3

 

附记:最近的消息,河南民办学校的这一问题仍未得到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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