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随着《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婚姻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的生活理念和价值取向有了很大的变化,追求有爱情的婚姻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的婚姻家庭现实中也有一种轻率、放任的倾向。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呈现出人数众多、分布广泛等特征。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我国现行法中有关非婚同居的规定寥寥无几,尤其是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来,无论非婚同居是因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而被动生成,还是当事人为规避婚姻义务、责任主动选择,均被排除在法律的调整范畴之外。法律是否应当对非婚同居予以必要的规制,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又应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婚姻家庭法学者的关注。我的博士研究生但淑华以“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作为其博士论文的选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我国非婚同居的二元法律规制研究》一书。
本书探讨了我国当前非婚同居的现实情况;对非婚同居问题中的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进行了历史考察和法哲学分析;对域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将其归纳为若干模式,并以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为例,对不同模式的产生背景、适用效果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论述;对我国现行法中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进行了考察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书针对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发生的同居暴力,以及关系终止时通常伴随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问题,提出了有社会性别意识的对策和建议。
本书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将非婚同居区分为有婚意非婚同居和无婚意非婚同居,并以此作为区隔国家介入时点、干预方式、范围和力度的主要依据,进而建议构建包括事实婚姻制度和事实同居关系制度在内的二元法律规制体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让人欣慰的是,无论是将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婚意非婚同居认定为事实婚姻或转化为法律婚姻,予以婚姻的规范保护,还是对达到一定状态标准的无婚意非婚同居作为事实同居关系,予以较低限度的干预和规制,都体现着作者维护婚姻制度的良苦用心。正如本书所揭示的那样,婚姻是迄今为止最稳定的两性结合方式,也是抚养子女最稳固的基础,对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法律固然应当尊重同居者选择个人生活方式的自由,但也应当表明鼓励和提倡婚姻的立场,引导人们在婚姻和非婚同居之间作出选择。事实上,即使是在大多数建立有非婚同居制度的西方国家,其法律也是更倾向于维护婚姻制度的。不能削弱或冲击婚姻制度,这是研究非婚同居法律规制问题应当坚守的方向。
这是一部时代性较强,具有现实性和前瞻性的力作,对于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维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巫昌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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