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发帖举报28次被抓”的忧虑
“女子发帖举报28次被抓”的忧虑
文/洪巧俊
一
有网友曾对巧哥说:“我们村污染严重,环保部门无视,村干部拿了钱帮污染企业看门说话,当我们要举报,村干部警告说,你们敢上访就以‘恶势力犯罪’抓你们。洪老师,您说我们该这么办?”
以前我不怎么相信,就算村干部胡作非为,当地司法部门也不会这样做。
但看了“女子发帖举报28次被抓”的新闻,我又不得不相信。
因为陕西省石泉县女子李思侠发帖举报28次后就被抓,当地官方还高调审判宣传成“首起涉恶案”的典型,这也是该事件引发社会关注的真正之因。
新京报报道说,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双喜村的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三人,多年以来通过网络发帖、举报等方式,反映当地石料厂污染环境、损毁道路情况,还一度参与组织村民在村道设立限宽墩,限制矿山车辆通行。
2019年2月12日,三人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当地官方一度将该案宣传成“涉恶案”典型。虽然,法院一审认定“不属于恶势力犯罪”,但是仍旧认定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案”。
环境污染,影响当地老百姓的生活,老百姓维权有错吗?
当地政府不作为,污染企业仍在生产和污染,上访往往被阻止,就在网上发帖,可发帖也是有风险的。
过去都说“上访不如上网”。现在看来,上网也不行了。
二
早在2010年11月9日,巧哥就在燕赵都市报发表了《上访后被开大会“示众”尊严何在?》一文,讲的是陕西富平县两名普通农民段定梅和乔转丽曾因征地等问题,多次赴京上访,之后被遣返回乡,一人被警告,一人被行政拘留。
更让她们没有想到的是,当日,她们被警察押着胳膊,在广场上接受“公开处理”,围观者逾万人。官方称,这是县里“集体研究的结果”。
把上访者放在广场上“示众”,显然有示范效应,其目的很明显,杀一儆百,取到“教育人”的效果,谁要是去上访,这就是“下场”,其威慑作用不可低估,也是棋高一着,因为他们这些做法是县里“集体研究的结果”,其意很明显。
上面要追究责任,法不责众,追究谁呢?
即使要追查领导责任,处理也是非常轻的。这就是富平县官方为何要旗帜鲜明地说这是县里“集体研究的结果”的根本原因。
可以说,这种“示众”,这种“集体研究的结果”一旦被效仿,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就会越来越多。
对于上访的方法如今也是五花八门,比如非法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人家却说这是“学习”,把你丢进精神病院是“再教育”,限制在景区叫“旅游”。
这些都是一些地方官员对付上访人员的做法,媒体已经报道过不少。
在一些政府官员看来,这样限制人身自由的“学习”、“再教育”和“旅游”,都是不违法的。
三
一审法院认为,李思侠纠集他人目的是针对石料厂“强索”各种费用,其“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的特征不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这无疑是对当地行政风向的一种纠偏,这当然是值得肯定的。如果不纠正,这种做法就会被效仿,甚至会滥用,这才是最可怕的。
如今“寻衅滋事罪案”在一些地方成了一个筐,似乎什么都可装。
《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有明确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而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被诉的罪状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村民,向政府表达诉求;上网发帖举报;短时间里在村道设立限宽墩等。”
村庄遭污染,他们表达诉求,难道也有罪?
石料场本存在违法问题,对当地造成了污染并且压坏了道路,他们是维护自身利益,在村道设立限宽墩也有罪吗?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在公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定。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从社会危害上说,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起哄闹事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显然,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这些行为并不符合《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也不适用这个“解释”,又怎么能对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一年两个月、十一个月呢?
宣判后,被告人当然会不服要上诉。
四
公民的维权行为当然应该在理性、合法的框架内,但也不该让公民的维权行为动辄得咎、尤其是动辄上“刑”。
依法上访,是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当公民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却被警察押着“示众”或上“刑”,这都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
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法》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是公民的正当权利,本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也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如今在一些地方不是“桥梁”,而是“对垒”。这种“对垒”,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也是激化群体事件的一个因素。
“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的,要竭尽全力去解决;无法解决或者要求不合理的,要耐心地劝导说服;对于确因政策失当、决策失误、侵犯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承认错误,及时纠正,决不能回避矛盾、敷衍群众,从而使群众的不满情绪积淀并不断激化”——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瓮安事件”的教训时说的这番话,至今振聋发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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