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不是选择题而是违法问题
洪巧俊
“双11”临近, “二选一”再次被推上了风浪尖。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杭州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京东、快手、美团、拼多多、苏宁、阿里巴巴、云集、唯品会、1药网等20多家电商平台企业参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司长梁艾福表示,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独家交易”是《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也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各方反映强烈的“二选一”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2019年11月6日澎湃新闻)
报道还说,阿里巴巴相关负责人没有明确提及“二选一”。她表示:“因为规模效应,我们与优秀商家合作,给消费者提供最优的消费体验、最低的价格,同时平台向这些商家提供最好的流量资源,形成多方受益的格局。但总有一些竞争对手对这种独家合作模式进行恶意阐述,这是一种恶意炒作。”
这是恶意炒作吗?显然不是,难道对违法的“二选一”进行围观有错吗?不要拿流量说事,你这是将法律问题偷换为流量之争,而应当将法律归法律、道德的交还道德。拿流量来混淆视听只会适得其反,伟人早就说过,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群众早已心知肚明,你那点“小九九”谁不知道?其实消费者早已看清本质,搞“二选一”就是搞垄断!
今年6月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就对于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进行了具体细化。还有今年1月开始试行的《电子商务法》也明令禁止电商平台“二选一”。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五条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些法规的出台,对电商平台中的恶性竞争、垄断行为,相信都会得到遏制。
去年6月,《人民日报》就刊文称:“二选一”利用电商平台的商业优势圈占市场,合理的竞争岂能“选边站队”,侵犯了平台内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电商平台应当在开放、平等的市场中,通过充分竞争来赢得市场份额与消费者青睐。成熟的、领跑的电商平台,尤应如此。珍惜和培育公平竞争的环境,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监管的要求,才能走得更远更好。《人民日报》早就说清楚了,这种“二选一”侵犯了平台内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是一种违法的垄断行为。
值得称赞的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旗帜鲜明的态度,在这次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梁艾福、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等讲话立场非常鲜明。“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独家交易’是《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也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既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消费者权益。”梁艾福表示,总局将密切关注相关行为,对各方反映强烈的“二选一”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对各方反映强烈的“二选一”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进行严厉处罚,才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众知周知,让商家有自由选择权,真正受益的是消费者,走向单平台垄断和对平台商家进行限制交易,最终的成本也会是由消费者来买单。
市场监管总局旗帜鲜明的态度和定性,无疑会带来好的竞争平台。面对涉嫌违法行为,可能会有更多利益受侵害方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违法者就应让他们付出违法成本,才能引以为戒。有意思的是格兰仕打响了反“二选一”这种垄断的“第一枪”,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1月4日,法院受理案件。
在“双十一”这个节点上,打响反“二选一”垄断的“第一枪”,无疑会引起人们的更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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