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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签字手不再发抖听上面电话心不颤抖?

(2019-07-30 11:59:00)

如何让签字手不再发抖 听上面电话心不颤抖?

/洪巧俊

在赣东北基层当领导的一位网友向巧哥如此倾诉,“如今当个基层领导真的不容易,有的时候签字是手发抖的,有的审批存在着问题,但不签字你就可能干不成了,签字有进监狱的风险。有的时候听到上面打电话布置任务,心就颤抖。现在是一些任务不好干,需要承担责任,甚至是违法违规的,上级往往是打电话通知,出了负面舆情,愤怒往往指向他们,需要追查责任,他们就该活倒霉。”他说巧哥你批的抢棺材、掘坟墓,哪个愿意干这种事?那是被人戳着脊梁骨骂的。但上面压下来的任务,又不敢不完成,不完成你还想干下去?

真难为这些冲在“第一线”的基层干部,他们是有苦难言,只能做,还不能发牢骚,有的是无条件执行。但执行,就得罪了群众,加深了干群关系的紧张,尤其是“第一线”的乡镇领导风险更大。还有他们提拔公示时,就会有人盯着他们告状,而领导与组织部门怕承担责任,提拔往往搁浅,这也伤了那些有担当、能干事的干部的心。

巧哥有一位朋友多年前辞去了“一把手”,请求组织把自己安排到“二线”(闲职)。很多人不能理解,但他很坦然,他说职位重要,责任就大,风险也大,所以还是平安重要。他讲的是实话。

界面新闻曾刊登《签字手都是抖的:不批的撤职了,被迫审批的判刑了》,报道说,

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府“倾全市之力”,投入1亿6千万元人民币,与加拿大跨国华人总裁王东方发展由外方主导的无机厚膜电致发光显示器(TDEL)产业化项目,项目蹊跷陷入停滞,资金去向存疑。

平高蓝彩注册伊始,是零资产公司。根据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零资产公司不仅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也违背了当时国家发改委加强外商投资管理的要求。审批程序到了商务局,时任商务局外资科科长张晓玲发现:CTS公章、中英文名不一致;王东方的英文名字是“王粤东”,身份无法核实;CTS未提供技术专利的证明;可研报告中外方公司的名称与材料中不符,视作没有可研;设备价值要有三方确认的约定等。张晓玲退回了CTS公司申请材料。但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张晓玲被撤职,写书面检查,并向外方公开登报致歉。

外资科副科长史伟东接管了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他发现,CTS公司几乎没有进行修改。但他收到的指示是“商务局必须通过对平高蓝彩公司的审核。”接下来是工商局的审核。外资科科员李晓琳同样发现了问题。她将初审意见提交给科长席国军。“碍于压力,他签署了‘批准同意’。”

那么指示的领导难道就没有责任?

该项目经过专家认证,与会专家认为,该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在加拿大进行了中试,且在同行业中投资相对较小,建议尽快组织实施。在后来警方的调查里,与会专家称,王东方预先支付了他们评审专家报酬。

这些专家倒没事、也没责任。

报道说,平高集团担心资金安全,派出几位高层人员到河南省商检局咨询。省商检局认为,王东方的设备只能定位二手设备,估价不合理,投资应慎重。商检局还提醒了其他风险。比如,外方的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技术专利能否产出合格产品,外方是否会将资产做抵押后抽逃。真正事发是在2015年前后。当时,国家电网重组平高集团,发现有1个多亿的国有资产流失。此事经高层指示,被要求严查。当年主抓TDEL项目的领导,大多退休或升职。而当年负责审核TDEL项目的八名政府公职人员则被指控涉嫌滥用职权罪。他们分别是时任商务局副局长的孙军和一名副科长;时任发改委科长赵卫华,时任工商局的科长席国军、科员李晓琳;时任国资委的一名副局长、一名科长和一名科员。

从这个事件来看,主抓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并没有追责,而具体分管和审批的人却带来了牢狱之灾。幸运的是张晓玲退回了CTS公司申请材料,只是撤职作检讨,而李晓琳却进了牢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报道说,此案给平顶山官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平顶山市纪委在一份《平顶山市发展环境现状调研报告》中写道:“近日,经过调研发现,有些干部精气神不足,缺乏担当精神,有些干部不敢担当。尤其是我市发生了平高蓝彩项目外资诈骗案以后,干部在工作中的顾虑很大,同志们都不愿去有权力的科室,怕担责任。刀整天都在脖子上挂着,审批科、法规科科长签字手都是抖的。”

平顶山出现这样的情况难道不值得反思?

如何让基层与部门领导鉴字不再手发抖 听上面的电话心不再颤抖?这就必须走程序,而不是“官大一级压死人”。凡事都要于法有据,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当审批部门发现审批的项目有问题,那个领导要批,这个领导就必须签字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上级往往没有责任,承担责任的是执行者。

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但如张晓玲的撤职,只是领导的一句话。

对于打电话布罝任务,没有特殊特急的事情,比如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火灾等,都应该发文,当今通讯发达,电子发文快,走程序是必要的。这样基层干部干事也就有了底气,不再怕担责,这也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但由于《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的上级下达决定和命令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可能是书面,也可能是口头,如果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是以口头形式下达的,公务员对该决定或命令是否存在,在事后就很难举证。现实情况是,有些上级明知其决定或命令违法,故意通过口头形式下达。因此,有必要在《公务员法》的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下级公务员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上级以书面形式下达决定或者命令;如果上级对公务员要求以书面形式下达的决定或命令不以书面形式下达的,视为撤回其决定或者命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和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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