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蕙”,以“人民的名义”让你先哭!
“卢氏蕙”,以“人民的名义”让你先哭!
洪巧俊
城里有阶层,高墙门槛高,也套路深,于是想回乡村去寻找那失去的“世外桃源",这是巧哥的心愿。
可看了卢氏县农民秦某采了3株野草却获刑3年,又觉得当今农村也是危机四伏,稍有不慎,都有可能被处罚、被判刑。
乡村不再是童年般的“世外桃源",那个"世外桃源"早随着童年的不在而逝去,对于我们来说只是一个梦。
记得小时候我们挖野草,掏鸟窝,抓青蛙,捉河鱼……没有听说过这是违法,所以我们才有快乐的童年。
如果“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乡村就成了人人自危的地方,那天不小心采摘了一朵花,就有牢狱之灾。这难道不值得反思、检讨我们的立法、司法过程中没有什么问题?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剧中的高小琴问候亮平让谁先哭,没想到“卢氏蕙"却让农民秦某先哭了起来,还欲哭无泪啊!这可是人民法院以“人民的名义"判他刑。
报道说,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采了3株蕙兰,以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3年。报道的本意是说,“这让当事人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广大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可“人民"发现,秦某好冤枉,这卢氏县的法官是不是又出了一个冤案?据说,卢氏县类似的案件不少,只是以前没有“好事”记者以正面报道,报道出来,也就未能引起关注。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秦某顺手采的3株蕙兰是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如果不是,就是卢氏县检察官出来说话,说秦某并非顺手采了3株蕙兰,而是故意为之,采回家养了起来,等着卖个好价钱。所以,不公诉他公诉谁?可巧哥认为就是公诉了也不应定罪。
卢氏司法部门说秦某采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而据4月21日《华商报》报道,国家林业局表示,蕙兰非重点保护植物。记者查询还发现,河南省政府2005年1月4日公布的《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不包括蕙兰。那么,是卢氏县司法部门权威,还是国家林业局权威?
该案是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性的,如果蕙兰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未列入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卢氏县司法部门以什么来定罪的?总不能是想当然?即使蕙兰属于地方重点保护植物,采伐行为可能构成违法,但绝对不是犯罪。
就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农民知道吗?有关部门应该在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地方标识,或以图告知当地农民,不要说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即便是法律专家,也难以辨别哪些是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哪些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
再说这是法治时代,公民要守法,当然要学法,不学法,违了法也不知道,问题是立法、修法活动频繁,法律法规数量惊人,不知道法律专家能不能说清中国有多少法律法规。让普通人了解、掌握如此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又有几人?不过有打官司的农民打成了“法津专家”,这也是逼出来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多,也是导致当今“法盲”数量剧增的重要之因。
以前麻雀是“四害",如今也是“重点保护对象",是不是捉一只麻雀也判刑?难怪网友会说,“卢氏蕙兰案”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在一些地方的法律对百姓下手太重,对官员下手太轻,“在一些地方,官员违法强拆,法律不吱声,官员假公济私,法律不吱声,官员徇私枉法,法律不吱声……而老百姓一旦有小辫子被他逮住,则冠冕堂皇、口口声声声称要严格执法。”那么卢氏县是不是如此?
有意思的是《人民的名义》有如此台词:“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儿。我说你犯罪了,你就是犯罪了。”
“路边的野草你别乱采”,采了就叫你哭。秦某采了3株蕙兰,卢氏县人民法院以“人民的名义”判了秦某3年,他能不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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