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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人撕咬公安局长的吊诡诉求

(2012-06-04 18: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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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4女人撕咬公安局长的吊诡诉求

        •洪巧俊

新闻学上有句名言叫做: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那么,人咬人是不是新闻?在我看来应是新闻,4个女人撕咬公安副局长就更是新闻。报道说,531日上午,洋县公安局副局长宋海虎刚进办公室不久,突然进来一老三少4名妇女,以公安机关办案不公、案件定性不准等为由,对正在办公的宋海虎进行辱骂、撕咬。宋海虎从办公室退到楼道处后,4人继续扑打,致使宋海虎多处受伤。(201264日《华商报)

4个女人都是死者张某的亲属:母亲、妻子与两个姐姐。报道说,2011913日,洋县男子张某在青年北路南口被砍死街头。案发后,除一名犯罪嫌疑人在逃外,其余涉案人员均已抓获。今年5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犯罪嫌疑人移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受害人家属认为案件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案件,并认为是主管刑侦副局长宋海虎办案不公。

当然,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其轻重有差别。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今张某被砍死,如果以故意杀人罪来定性,量刑就一定会重,主犯处以死刑也有可能。但定性故意伤害罪,量刑显然也要比故意杀人罪要轻。这或许是4个女人撕咬宋海虎的主要原因。

其实两罪并不难区分,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虽然该案没有报道详细的作案经过,但张某却是在街头砍死的,在公共场合把人砍死,其犯罪行为却是十分恶劣的。

亲人逝去,悲痛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撕咬公安局副局长30分钟,妨碍办公,这显然也是违法的。62日,洋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对带头闹事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两个姐姐)分别处以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张某的母亲因年龄较大,且患有心脏病,不宜拘留;张某的妻子在外地,警方暂时未传唤到位。这种做法并没有什么不绥,说来有点人性化。但是,她们为什么要撕咬洋县公安局副局长30分钟?出气解恨不能说没有,在我看来,她们的目的并非在此,而是用撕咬主管刑侦副局长宋海虎的方法而引起社会的关注,从而使该案进行重新调查和定性,以诉求执法的公正。

洋县公安局政委李定红表示,如果公安部门对案件定性不当,检察部门会退卷或要求补充侦查,受害人家属也可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情况。正如网友所说,如今正当渠道反映情况有多少有用的?如果通过正当渠道诉求,问题能得到解决,还会有那么多人去北京上访吗?还会出现千奇百态的诉求手段吗?这才是当今最需要值得反思的。

无性,也可以是夫妻女县委书记的官路史

    那天,她走进他简陋的宿舍,对他说:“我要结婚了!”

于是,最后一次缠绵,他疯狂地把种子种在她的地里……

看着她的婚车缓缓走远,他狠狠地说了一句:“他妈的,煮熟的鸭子都飞了!”

从此,他和她分道扬镳。新婚之夜,她却发现丈夫是性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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