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死者要劳教封杀了弱者讨公道的最后途径
(2008-06-25 18:28:56)| 标签: 杂谈 | 
			寻死者要劳教封杀了弱者讨公道的最后途径
         
洪巧俊
   
广州市公安部门称,对以寻死的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采取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其送劳动教养,目前此法收效显著。(2008年6月25日《南方日报》)
在我看来,这种“收效显著”显然是以牺牲弱者的权益而获得的。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其送劳动教养,虽然降低了社会公共资源的耗费,但却在损害寻死者的权利,其实也是在封杀弱者讨公道的最后途径。
   
我们不妨想想,他们为何要多次寻死?寻死的根源在哪里?拿讨薪跳楼来说,如果民工能顺利地讨到薪水,还要用跳楼来相威胁吗?民工跳楼讨薪,当地政府为何不反思?如果政府有关部门真正是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把民工讨薪当作了一回事,落实到了实处,民工维权渠道通畅,还能拿不到血汗钱?还用得上去爬电线杆、跳楼?试问广州市有关部门为何不作出如此规定,对多次拖欠民工薪水的企业老板送去劳动教养,如果作出如此规定,相信就没有那么多企业拖欠民工薪水,也没有那么多民工为讨薪而寻死。把多次寻死者送去劳教,实际上是在维护强势者的利益。提出这一建议的广州市人大代表吴振鑫,就是一个企业的老板、广州珠江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至于他是不是为自己的利益团体说话,那只有他自己心知肚明。作为一位人大代表,提出如此建议显然不是为老百姓着想,而政府采纳这样的建议是因噎废食,懒政的表现。
   
当今,我们的社会提倡以人为本,更应该说,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只要能拯救一个人,对于付出一些生命以外的成本都是值得的。以死相“协”,这可能是老百姓最后的无奈之举,政府更不应该作如此之举。在处理弱势群体问题的思路上,政府不应是堵,而应是疏。表面上看,这种“堵”的方法很管用、“收效显著”,其实背后潜伏着更大的问题。道理很简单,一个人既然选择了死,连死都不怕,还会怕劳教吗?劳教出来了,他们就不再寻死了吗?再说,一个寻死者一旦选择活下来,面临着的却是治安拘留、劳教,他们就更可能去选择“死”,这难道不是在增加自杀吗?
   
有人曾说,劳教制度是一种恶制。对此种说法虽然不敢苟同,但我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与依法治国的理念却是相背离的。有专家说,劳教制度游离于刑事处罚体系之外,几乎无法受到诸如罪刑法定、罚刑相适应等一系列刑事法治原则的制约;同时,它还游离于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之外,不受诸如行政处罚法定化、行政听证等原则的约束。从公法的角度来说,劳动教养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在剥夺个人权利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原则”、“成比例原则”和“形式正义原则”。另一方面,劳动教养也违背了“任何人未经公开、公正的司法听审,不得被剥夺权利和自由”的程序法治原则。把寻死的弱者送去劳教,进一步损害了弱势者的权益。
    
维护弱者的权益是政府存在的最大意义。所以说,解决这一问题,更要以人为本、以疏为主,多宽容、多引导、多在政策层面上化解矛盾。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在我看来,这种“收效显著”显然是以牺牲弱者的权益而获得的。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其送劳动教养,虽然降低了社会公共资源的耗费,但却在损害寻死者的权利,其实也是在封杀弱者讨公道的最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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