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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湖北省遭遇持续低温雨雪天气,全省受灾严重。湖北省民政厅共接受认捐9984万元,其中只到账7494万元,仍有2000多万元未到账。(2008年3月5日新华网)
在人们遭受冰灾雪害的时候,一些企业利用“捐赠秀”来扩大知名度,认捐之后又不履行承诺,这不仅仅是诚信的问题,而是一种恶劣的行为。其实这种恶劣的行为不是现在才有,据报道,捐赠企业认捐后不履诺的情况在1998年抗洪救灾时就出现过;也不是湖北一个地方有这种现象,其他地方也存在。
搞“捐赠秀”的假捐赠企业,是明目张胆地欺骗政府和公众,仅仅曝光是不够的。你曝光,说不定他正偷着乐,他们又不花钱做了一次广告。对于这种“死猪不怕开水烫”、厚颜无耻的企业,曝光对他们就没有半点威慑力。
本来遵守诺言是企业信用的储蓄,而违背诺言却是严重的透支,但他们不怕这种“严重透支”。因此,政府对这样不守信,欺骗公众的企业,就要记入“黑名单”,可以借鉴银行方法,联手银行把这些认捐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信息录入系统,以后无论在全国那个城市,当这些认捐不履行承诺的企业办理银行贷款、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时都将受到严格约束。还可以联手工商、税务、质监等职能部门对这些认捐不履行承诺的企业釆取相应措施。
认捐是一种合同行为,企业在公众面前的“举牌”认捐,已构成“捐赠契约”,企业应当及时履行。可能一些企业会以企业经营状况不好为由,拒绝兑现认捐的款项。如果企业在认捐之后其经济状况的确发生显著恶化,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核实事实后,可以少捐,甚至不捐。而对于一些本无经济能力捐认,纯粹为了商业目的宣传自身形象,不能简单的适用“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应当承担认捐责任,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从这次湖北一些企业搞“捐赠秀”不履行承诺来看,民政部门值得反思。民政部门今后组织此类捐赠活动时,应与认捐企业签订完备的捐赠协议,这样会更有利于向认捐企业索要捐赠。还应完善一套认捐办法,让企业先买票再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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