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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法律不能一味迎合大众

(2007-09-11 06:22:49)
标签:

人文/历史

 
公正的法律不能一味迎合大众
 
           2007-09-11
      江南都市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洪巧俊
     题由:8日上午,按照郑州市公安局部署,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公安分局分别召开“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一批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开逮捕。

  据了解,这些嫌疑人中,“80后”占了多数,而他们的犯罪性质都较为恶劣,涉嫌抢劫、招摇撞骗、强奸等罪名。声势浩大的公捕行动,让市民觉得很“解恨”。不过,法学专家认为此举有点不妥。据《郑州晚报》

  公捕大会是老办法、传家宝,这样说是因为我国从建国初期就开始实行,一直沿用至今,尤其在一段时期,这样的公捕大会很盛行。公捕大会看似大快人心,其实是违法的。如果图一时之快就不顾法律的严肃性,显然有悖于法制精神。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体现了现代法治理论“无罪推定”原则,即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为有罪前都假定其无罪。而公开宣布逮捕,实际上给人造成了“有罪”的印象。

  著名法学家耶塞克说过:“并非所有看起来符合目的的东西都是合理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他有罪之前,在法理上应认为是无罪的,享有法律规定的一些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公捕大会的做法客观上有可能对被逮捕人名誉造成影响,也会给法院判决造成压力,且社会上的普通老百姓就已经认为该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如果一旦法院判决无罪,就可能对他未来的生活带来影响。一位法官也说:“(公捕大会)客观上可能使被逮捕人,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中的权利受到影响。”也就是说,通过这样的“公捕大会”,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

  无疑,专家的质疑是对的。问题是专家不是现在就质疑,早在多年前就质疑“公捕大会”,且质疑声一直不断,然而公捕大会却依然存在。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难道不知道公捕大会没有法律依据吗?如果公捕大会是违法的,那么就是执法犯法。公权力只有当法律有明确授权时才是合法的。让人想不通的是,既然公捕大会是违法的,为什么一直得不到纠正,或许这就是公捕大会仍不能禁止的真正原因。

  公正的法律不能一味迎合大众。声势浩大的公捕行动,让市民觉得很“解恨”。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公安机关举行公捕大会,能说没有这个原因?公捕大会暴露了执法机关的“迎众心理”和目无法律,同时也暴露出市民在法律上的盲点。由此可见,依法治国任重道远,普法工作仍然需要深入持久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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