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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受捐赠行为必将给其公正行使职权带来不利影响,有违行政法理。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在接受捐赠后,行政机关必然会考虑捐赠人曾给自己捐过财物这一事实,在本该依法行政时影响公正判断。国家机关的设立是为公众服务,公安机关擅长的是破案,而不是花钱,因此有必要界定这样一个界线:破案是公安的事情,花钱是政府财政的事情,应区分开来。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行政机关的受赠行为,使捐赠人获得了一种特殊身份,这种身份将导致行政机关很难公正地对待其他相对人。现实中,很多企业都能成为当地重点保护企业,其原因都是一些行政机关从中得到实惠或接受了企业的馈赠。前不久报道的岳阳县砷污染事件就是当地政府“重点保护”的结果。俗话说:“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出钱的企业会不会得到收钱部门更多的特殊“照顾”,如果企业的老板“犯事”了,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部门能不顾“面子”而公正执法?
1999年9月,我国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规定的捐赠对象不包括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显然不属于捐赠对象。行政行为是无偿性的,一旦行政机关接受捐赠就极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引发权力寻租行为。其实,它和警察、官员等都不能经商,是同一个道理。
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过程中,代表的是国家和政府,所用经费无论从法理还是现实来讲,都应该由国家来承担。山西省公安厅组建警务航空队既然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追捕逃犯、反恐、消防救援、医疗急救、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这个钱必须由国家来承担。
再说,一架直升机3000万元,企业出800万元,也只占四分之一,难道偌大的山西财政就缺这800万元?如果企业可以出巨资赞助警方买直升机,今后还有什么不可以赞助的?再说国家的专政机器怎么能用私人企业来命名,这种命名不仅有给企业做广告之嫌,飞在空中的“兴旺号”难道不会给当地百姓带来无形的压力?让人产生兴旺企业有公安罩着的印象,如此不是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机关在公众的形象。
公安机关乃国家之公器,行使的是公共权力,而国家的公共权力应该是公正的权力,不应该受到任何外界力量的干扰。接受了人家的捐赠,要说不受到任何外界力量的干扰,那显然是假的。司法一旦与金钱结缘,社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失去健康有序、公平正义,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我认为,企业老板捐赠巨额资金给警察买直升机,并不是什么善举,也不是义举。国家应该立法禁止这类捐助,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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