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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常回家看看”,观赏价值大于实用价值

(2011-01-19 1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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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立法“常回家看看”,观赏价值大于实用价值
 
李鲆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容引起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如果老人就这一规定诉诸法律,法院自此以后应该立案受理。

  看到这一消息,我的第一反应是,“经常”的标准是什么?一年与父母团聚一两次,大概不会符合“经常”的标准吧?而像我这样漂在京城的人,故乡在千里之外,一年能回一两次家,已经是一种奢侈——我身边甚至有人两三年都难得回一次老家的。这样的人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现代社会进行着前所未有的社会大流动,儿女远离家园成为常态。而高企的房价,沉重的生存压力,繁忙的工作,让大家都疲于奔命,根本没有可能“常回家看看”。如果“常回家看看”真的成了法律的硬性规定,那么可以肯定的是,违法的人绝对不是少数。

  接下来的问题是,违法了,不能“常回家看看”,又会怎样?父母真的会诉诸法律吗?估计这样做的也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父母,虽然思念着儿女,却也不愿意因为想见儿女而耽误了儿女的工作,打翻了儿女的饭碗。相信许多人都有这样的经验,打电话回家,父母当然很开心,却还是一迭声地说:你好好工作,不用担心家里。不用回来了,浪费钱,也耽误工作……

  这就是亲情。你不在父母身边,他们也永远是你的牵挂;父母当然希望你能膝下承欢,但还是愿意让你有好的生活和未来。这种温暖和幸福感,不需要外力的影响,也一直存在,历久而弥新。

  当然,也不排除真会有少数父母,会因孩子不“常回家看看”而对簿公堂,但是当亲情关系到了必须要靠法律强制维系的地步,又有什么意义?这与“常回家看看”的初衷完全是南辕北辙的。

  同时,对法院来说,此类诉求也很难受理。第一,如何取证?难道要孩子每次回家都要拍照签字留下证据?第二,标准是什么?在同一座城市里的孩子一两周回家一次估计不算多,但是在异乡、在国外的可能一年一次都很难。第三,如何处理?经济处罚?拘役?还是再硬性规定必须多长时间回家看望父母一次?他如果真的没这个条件,是不是应该丢了工作守在父母身边?

  应该承认,“常回家看看”入法,说明老龄人问题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精神赡养被提到了更高的位置,这确实是一种进步。但此立法明显脱离实际,观赏价值大于实用价值。不具备可执行性的法律,不但不能起到预期效果,还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

  “常回家看看”值得提倡,但不宜成为法律的硬性规定。为生计所迫、背井离乡已经够悲惨,再以立法的形式对他们挥舞道德大棒,于心何忍?

  另外,养老也绝不应该只是子女的责任,在更多的层面上来讲,是社会责任。要解决“空巢”家庭问题,需要整个社会做出努力。比如,社会养老机制的完善,提高职工工资以及硬性规定带薪休假,解决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极不均衡问题(这是造成人口流动、两代分居的最大原因),以及高龄补贴和免费保健等问题。相对于“常回家看看”,这些实打实的东西,才是立法者更应该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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