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笔经济研究社 邓新华(原载《东方今报》2006年8月31日)
先列举一下本文要讨论的几个事件:
(1)7月,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在南京发表了一番惊世言论,认为公民有“多边恋”、“一夜情”、淫乱Party等的权利结果引来无数批评。批评李银河的声音主要集中在道德方面,说多边恋、淫乱Party等违背公序良俗、导致道德堕落等。这也不是李银河第一次遇到这种场面了,在今年的两会上,她推动同性恋婚姻提案,也引起激烈争论。对于媒体的歪曲报道,李银河辩解说,自己并没有“憧憬”多边恋、淫乱Party,而只是主张性观念多元、宽容,认为公民有这样的权利。
(2)东北某县一女士虐猫事件。
(3)只反自然垄断、不反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草案出台。
这些看似不相关的事件有什么共同的地方?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些事件值得讨论的是:“权利”和“利益”,以何为标准?
每个人每天都在做着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坐车,会增加车的拥挤,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吃饭,会增加了米的消费,抬高了米价,让他人多付钱;升迁,让同事少了一个机会……当然,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也增加了另外一些人的利益,比如,大米商人就从中获利了。
除了不停地损害他人利益,每个人还在不停地损害公共利益。你用电,加剧了公共用电紧张;你生了个男孩,加剧了男女不平衡;你选择丁克,加剧了人口老龄化……这些是不是损害了公共利益?都是!
但是,每天损害他人利益,却不等于每天损害他人权利。林平之俘获了岳灵珊的芳心,自然损害了令狐冲的利益,但却没有损害令狐冲自由恋爱的权利。
你买电消费,你生了个男孩,你选择丁克,这都是你的权利,而且都没有损害任何公共权利。
别人虐猫,如果不符合你的道德观,让你很不爽,伤害你的心灵,当然也是损害了你的利益,但却没有损害你的权利。
李银河主张性聚会的权利,对“道德君子”来讲,性聚会让他们很不爽,也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但他们却举不出有什么权利受损。
拿《反垄断法》来讲。垄断分为两种: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知识产权的垄断也看做自然垄断的一种吧)。行政垄断是准入垄断,不准民间经营,当然是损害了他人权利,应该反对。自然垄断却只损害他人利益,没有损害他人权利。
经济学主张保护你的权利,但不等于保护你的所有利益。比如,你的邻居也要往外租房,导致你家的房子租价下降,你的利益受损,法律就不会给你保护。法律只保护你对房子的产权,即使用权、处置权、享有收益权。
但很多人(包括一些经济学家)却赞同政府干预自然垄断,理由是寡头垄断让消费者剩余消散一部分、扭曲了价格或者抑制了竞争(这两个理由也都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难道消费者的利益就高于寡头的利益吗?难道寡头为了自己的利益联手定价有错吗?难道寡头联手定价就不是市场价格?为什么小厂商联手定价就不违法,大厂商联手定价就违法?同(其实从实证的角度看,寡头随时受到潜在进入者的竞争,不可能拥有随心所欲的定价能力。)
凡是这样的反对,都会以公序良俗、公共利益等为理由,就是不会有权利的理由。如果这些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这些反对者早就提出来了。
在你的权利范围内,你可以反对任何东西。令狐冲可以和林平之竞争,你可以对虐猫者、性聚会者进行道德指责,你也可以拒绝买寡头的产品,你还可以募集资金、开办工厂去和寡头竞争,获取高额利润。
但是,如果你要求限制他们的权利,你就越界了。
那些反对经济自由的人,往往没有能力分清利益和权利。
从经济学的角度,为什么支持同性恋婚姻?因为承认同性恋婚姻没有损害任何人的权利,却增加了同性恋者的权利。
为什么反对政府干预自然垄断?因为自然垄断没有损害任何人的权利,而怎么经营却是厂商的权利。
为什么赞同在私人领域虐猫的权利?因为这样做保护了主人的财产处分权,而没有损害到他人的权利……
所有以上这些,如果从利益的角度(公序良俗啦、公共利益啦,等等等等),当然都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
然而,从利益的角度有什么标准吗?有什么可以作为依据的东西吗?前文的分析表明,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损害他人的利益、公共的利益。
法律说,个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实,尽管在利益前加了合法两个字,用利益这个词还是非常含糊的。
如果以权利作为立法依据,不反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就不会出台,因为这部法律没有保护任何人的权利,却限制了厂商的权利;另一方面,同性婚姻早就得到承认了。
先列举一下本文要讨论的几个事件:
(1)7月,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在南京发表了一番惊世言论,认为公民有“多边恋”、“一夜情”、淫乱Party等的权利结果引来无数批评。批评李银河的声音主要集中在道德方面,说多边恋、淫乱Party等违背公序良俗、导致道德堕落等。这也不是李银河第一次遇到这种场面了,在今年的两会上,她推动同性恋婚姻提案,也引起激烈争论。对于媒体的歪曲报道,李银河辩解说,自己并没有“憧憬”多边恋、淫乱Party,而只是主张性观念多元、宽容,认为公民有这样的权利。
(2)东北某县一女士虐猫事件。
(3)只反自然垄断、不反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草案出台。
这些看似不相关的事件有什么共同的地方?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些事件值得讨论的是:“权利”和“利益”,以何为标准?
每个人每天都在做着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坐车,会增加车的拥挤,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吃饭,会增加了米的消费,抬高了米价,让他人多付钱;升迁,让同事少了一个机会……当然,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也增加了另外一些人的利益,比如,大米商人就从中获利了。
除了不停地损害他人利益,每个人还在不停地损害公共利益。你用电,加剧了公共用电紧张;你生了个男孩,加剧了男女不平衡;你选择丁克,加剧了人口老龄化……这些是不是损害了公共利益?都是!
但是,每天损害他人利益,却不等于每天损害他人权利。林平之俘获了岳灵珊的芳心,自然损害了令狐冲的利益,但却没有损害令狐冲自由恋爱的权利。
你买电消费,你生了个男孩,你选择丁克,这都是你的权利,而且都没有损害任何公共权利。
别人虐猫,如果不符合你的道德观,让你很不爽,伤害你的心灵,当然也是损害了你的利益,但却没有损害你的权利。
李银河主张性聚会的权利,对“道德君子”来讲,性聚会让他们很不爽,也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但他们却举不出有什么权利受损。
拿《反垄断法》来讲。垄断分为两种: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知识产权的垄断也看做自然垄断的一种吧)。行政垄断是准入垄断,不准民间经营,当然是损害了他人权利,应该反对。自然垄断却只损害他人利益,没有损害他人权利。
经济学主张保护你的权利,但不等于保护你的所有利益。比如,你的邻居也要往外租房,导致你家的房子租价下降,你的利益受损,法律就不会给你保护。法律只保护你对房子的产权,即使用权、处置权、享有收益权。
但很多人(包括一些经济学家)却赞同政府干预自然垄断,理由是寡头垄断让消费者剩余消散一部分、扭曲了价格或者抑制了竞争(这两个理由也都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难道消费者的利益就高于寡头的利益吗?难道寡头为了自己的利益联手定价有错吗?难道寡头联手定价就不是市场价格?为什么小厂商联手定价就不违法,大厂商联手定价就违法?同(其实从实证的角度看,寡头随时受到潜在进入者的竞争,不可能拥有随心所欲的定价能力。)
凡是这样的反对,都会以公序良俗、公共利益等为理由,就是不会有权利的理由。如果这些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这些反对者早就提出来了。
在你的权利范围内,你可以反对任何东西。令狐冲可以和林平之竞争,你可以对虐猫者、性聚会者进行道德指责,你也可以拒绝买寡头的产品,你还可以募集资金、开办工厂去和寡头竞争,获取高额利润。
但是,如果你要求限制他们的权利,你就越界了。
那些反对经济自由的人,往往没有能力分清利益和权利。
从经济学的角度,为什么支持同性恋婚姻?因为承认同性恋婚姻没有损害任何人的权利,却增加了同性恋者的权利。
为什么反对政府干预自然垄断?因为自然垄断没有损害任何人的权利,而怎么经营却是厂商的权利。
为什么赞同在私人领域虐猫的权利?因为这样做保护了主人的财产处分权,而没有损害到他人的权利……
所有以上这些,如果从利益的角度(公序良俗啦、公共利益啦,等等等等),当然都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
然而,从利益的角度有什么标准吗?有什么可以作为依据的东西吗?前文的分析表明,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损害他人的利益、公共的利益。
法律说,个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实,尽管在利益前加了合法两个字,用利益这个词还是非常含糊的。
如果以权利作为立法依据,不反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就不会出台,因为这部法律没有保护任何人的权利,却限制了厂商的权利;另一方面,同性婚姻早就得到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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