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人社厅《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的修改建议
(2024-07-30 00: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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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规范指引修改建议 |
分类: 法苑漫步 |
关于湖北省人社厅《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的修改建议
二、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对其时效抗辩审查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
建议修改为:
二、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对其时效抗辩审查不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
修改理由: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权因不属于债权请求权,并不存在“权利被侵害”的情形,亦无法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故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附参考文章: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四、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建筑工程等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建议修改为:
四、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建筑工程等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
修改理由: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行为符合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特征,属承包单位代理招用行为;承包单位与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之间,符合劳动关系中用工的经济从属性即用工的业务从属性和用工的组织从属性特征。
五、用人单位将其业务发包给个人,且承包合同和实际履行内容具备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要件的,个人承包者及其招用人员请求确认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建议修改为:
五、用人单位将其业务发包给个人,且承包合同和实际履行内容具备经济从属性即用工的业务从属性和用工的组织性特征的,个人承包者及其招用人员请求确认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
修改理由: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具有用工的经济从属性即用工的业务从属性和用工的组织性从属性特征。个人承包者的招用行为及聘用(雇佣)合同的履行对于招用人员而言符合表见代理行为特征;个人承包者及其招用人员与发包方之间具有用工的经济从属性即用工的业务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特征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故个人承包者及其招用人员请求确认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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