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阳光
昨天,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其中。其中一条引发争议,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也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
假如某夫妻因各种原因造成离婚,那么婚前贷款买房者直接受益,而另一方静身出户哑巴吃黄莲。虽然是婚前买的房子,但婚后于两人共同还贷,吃亏的是帮忙还贷一方。现在社会大部分都是男性付房子首付,甚至还贷款,如果这个法律实行,女人半边天将成为最大受害者。
更何况,现在闪婚者越来越多,因双方的不了解,离婚率也越来越高。将造成另一方时刻担心自己被抛弃,房主变的更有底气,不利于家庭稳定。如果离婚是因为小三,房产还是男方的名字,离婚房子还归男方,那也太说不过去了吧?这个法律出台后该如何保护非过错方呢?
网友表示,婚前贷款买房,房产是谁的名字购买其实不是主要的,关键是谁出钱购买的才是主要的,否则就是法律有失公平,也有失公正。法院不能因为避免案件长时间调查,就用这种简单草率的解释方式来判决离婚后的房产纠纷问题。
还贷款往往是双方还,为什么是个人财产,这种说法肯定没道理。此法律出台将助长有房一方的嚣张,而另一方需时刻警惕自己被扫地出门。该规定明显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除有约定的以外,用于还贷的钱应是共同财产,怎么能这样简单规定为一方所有?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仅荒唐,而且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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