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春304案看中国人的情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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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独行杂文 |
长春304案,即盗车杀婴案,在微博等新媒体的推动下已经成为了震惊中外的“大案”,许多国外的知名报刊在最近两天都报道了这起事件。从案发到长春市民集体寻找丢失的汽车和婴儿,只用了短短几个小时,并且一夜之间就破案了,新媒体再次显示了它的威力。在这一事件中,我特地观察了一下人们的反应。在罪犯自首后,大多数网民认为嫌犯罪大恶极,虽然有自首情节,仍应判处死刑。
网友做出这样的判断,是基于媒体曝出的案情:罪犯先偷车,然后发现车内有婴儿,1小时后在路边杀死婴儿,然后弃车逃亡,10几个小时后去警察局自首。虽然媒体曝光的案情并不一定是真实情况,但本文的讨论依然以媒体曝光内容为准,因为大众的反应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
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已经有过杀人自首是否应判死刑的讨论,所以是否判死刑不是本文的所要谈论的问题。我想说的是中国人的法制观念,在中国人心目中到底是法大于情?还是情大于法?又或者法与情兼而有之?为了更清晰地表达我的观点,让我们用另一起发生在中国的杀婴案和长春304案进行对比。其中304案以大多数媒体共同报道过的信息为准,只出现在少数媒体上的信息不予采纳。
除了四川渠县的案子外,我还发现很多因重男轻女而杀死女婴的案子,如摔死9天大的女婴(见1),溺死刚满月的女婴(见2)。这些案件都是发生在最近1-2年的,甚至是2013年的。
1.http://www.99wed.com/news/view_61_23784.html
2.http://society.dbw.cn/system/2009/03/12/051804343.shtml
同样在吉林省的另一个城市里,2012年曾发生过父亲杀死已经成年儿子事件。罪犯还在杀人后分尸,然而法院最终只判处父亲有期徒刑10年。从以上案件对比中我们不难 看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只要是杀死的是自己的孩子,就可以只判10年,而且在上述两个杀自己孩子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有无数人给罪犯求情。理由是罪犯所面对的家庭困难和社会压力等等,例如四川渠县的女婴屁股上有毒疮,父亲觉得无力医治就将其杀死;父亲杀子分尸案中,父亲他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生活艰辛, 而且儿子多年来对父亲感情淡薄、非打即骂。
虽然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现在毕竟是法治社会了,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不是农业社会中大家庭的一部分,杀死自己的孩子和杀死别人的孩子理论上是没有区别的。不过,从以上几个案例中不难看出,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还真就存在着区别。这些父母不仅有预谋有计划地杀人,而且都不是自己投案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都能轻判,可以说是中国的传统思想影响了人们的法制观念,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必须偿命,但父母是个例外。
比较一下长春304案不难发现,虽然罪犯在惊慌失措的情况下杀死婴儿后投案自首,不仅没有预谋,甚至还有误杀的可能性,但网民几乎一致认为应当重判。还有,人们对长春304案中父母是否应负责存在争议,很多人认为父母没有责任,不过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中,父母肯定要对此事负责的。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是法离不开情,情溶于法。难怪二十多年前刘德华的《法外情》《法内情》能那么火了。
网友做出这样的判断,是基于媒体曝出的案情:罪犯先偷车,然后发现车内有婴儿,1小时后在路边杀死婴儿,然后弃车逃亡,10几个小时后去警察局自首。虽然媒体曝光的案情并不一定是真实情况,但本文的讨论依然以媒体曝光内容为准,因为大众的反应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
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已经有过杀人自首是否应判死刑的讨论,所以是否判死刑不是本文的所要谈论的问题。我想说的是中国人的法制观念,在中国人心目中到底是法大于情?还是情大于法?又或者法与情兼而有之?为了更清晰地表达我的观点,让我们用另一起发生在中国的杀婴案和长春304案进行对比。其中304案以大多数媒体共同报道过的信息为准,只出现在少数媒体上的信息不予采纳。
案件对比 |
长春304杀婴案 |
四川渠县杀婴案 |
案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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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年龄 |
2个月大婴儿 |
3天大的婴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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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 |
是否预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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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预谋,从出生之日就想杀死女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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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自首情节,数日后岳母报案 |
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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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四川渠县的案子外,我还发现很多因重男轻女而杀死女婴的案子,如摔死9天大的女婴(见1),溺死刚满月的女婴(见2)。这些案件都是发生在最近1-2年的,甚至是2013年的。
1.http://www.99wed.com/news/view_61_23784.html
2.http://society.dbw.cn/system/2009/03/12/051804343.shtml
同样在吉林省的另一个城市里,2012年曾发生过父亲杀死已经成年儿子事件。罪犯还在杀人后分尸,然而法院最终只判处父亲有期徒刑10年。从以上案件对比中我们不难 看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只要是杀死的是自己的孩子,就可以只判10年,而且在上述两个杀自己孩子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有无数人给罪犯求情。理由是罪犯所面对的家庭困难和社会压力等等,例如四川渠县的女婴屁股上有毒疮,父亲觉得无力医治就将其杀死;父亲杀子分尸案中,父亲他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生活艰辛, 而且儿子多年来对父亲感情淡薄、非打即骂。
虽然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现在毕竟是法治社会了,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不是农业社会中大家庭的一部分,杀死自己的孩子和杀死别人的孩子理论上是没有区别的。不过,从以上几个案例中不难看出,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还真就存在着区别。这些父母不仅有预谋有计划地杀人,而且都不是自己投案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都能轻判,可以说是中国的传统思想影响了人们的法制观念,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必须偿命,但父母是个例外。
比较一下长春304案不难发现,虽然罪犯在惊慌失措的情况下杀死婴儿后投案自首,不仅没有预谋,甚至还有误杀的可能性,但网民几乎一致认为应当重判。还有,人们对长春304案中父母是否应负责存在争议,很多人认为父母没有责任,不过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中,父母肯定要对此事负责的。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是法离不开情,情溶于法。难怪二十多年前刘德华的《法外情》《法内情》能那么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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