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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必要的违规收费退还机制

(2006-07-27 09:50:29)
分类: 《华夏时报》社论版

应建立必要的违规收费退还机制

任孟山

昨天上午,北京市审计局局长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汇报了去年北京的“问题财政”。对北方工业大学、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电影学院2004年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发现,高校财政财务收支管理问题较多。4所高校违规收费高达189万元,其中,两所高校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学生重修重考费130万元。(《法制晚报》)

http://news.163.com/06/0726/14/2MVBQV4U0001124J.html

乱收费已经成为社会的顽症,许多行业都存在。近年来,被审计出来的各种教育违规收费已经很多,上述4所高校的金额在某种意义上讲不足为奇。今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曝光了八所教育乱收费学校,包括华南理工大学、河南师范大学等学校乱收费金额总计2270万元。毫无疑问,查出这些学校的违规收费并依法惩罚相应的责任人,对于遏制屡禁不止的教育乱收费是一个正面因素。但是,在对这些学校督令整改的同时,应该建立必要的乱收费退还机制,让那些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能够在国家发现问题之后挽回自己的损失。

违规收费就是不应该收取的费用,缴费人本不应该承担这样的负担。这种额外收取的费用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盘剥,是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既然如此,违规收取的费用其所有权应该是缴费人的,在国家法律与政策的保护下,在适当的时候有权利拿回这份本就属于自己的血汗钱。不过,一直以来的习惯做法是,违规收取的费用被查出之后大多收归地方或国家财政,或者在惩罚责任人之后继续保留在原单位改作其他正常用途。也就是说,曾经遭受经济损失的缴费人,其切身利益没有得以完全恢复,只是避免了还可能继续的乱收费。从缴费人受益的另一个角度讲,由于审计之后的整改和惩罚,会使违规单位停止正在进行的乱收费行为或不敢再行另立名目乱收费。但审计之后的最大受益人不是已经交过钱的缴费人,而是以后的潜在缴费人。

因此,这对缴费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他们付出了不该付出的代价,其经济损失成为了社会进步的无谓成本。如果建立起规范的退还机制,违规收取的费用可以由收费单位返还给缴费人。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有效地打消违规收费的罪恶冲动。至于已经被花掉的违规收费该如何转移补偿缴费人,则可以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进行完善,尽最大可能保证缴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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