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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核能发展安全体系

(2015-11-05 14:29:42)
标签:

董秀成

能源

财经

分类: 学术观点

完善核能发展安全体系

完善核能发展安全体系

2015年11月5日/董秀成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大核能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处置机制,高度重视乏燃料后处理和放射性物资处理问题,建立先进、完整、有效的核能安全体系。

    建设和完善中国核能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开展核能立法的研究与编制,出尽核能相关法律出台;密切跟踪国际核与辐射安全标准发展动态;及时修订和完善中国现有的核安全法规;引进、消化、吸收、掌握和应用国家的安全评审技术、监督管理、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逐步建立中国独立的核能工业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是一个国家技术自主权和标志。要在充分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高度重视中国核能技术标准所必须的基础性研究,高度重视中国核工业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分析总结,结合中国工业基础和具体条件,积极而逐步地开展标准的制定工作,逐步建立起与中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技术发展水平相匹配的核能工业技术标准体系,是中国在世界核能发展中掌握话语权和主动性,为中国核能未来的装备和技术输出提供必要的基础。

    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核安全监管能力主要包括核设施、放射性物品运输与处置、辐射环境监测、核安全级设备、核技术利用安全的监管能力以及共用条件(包括事故预警和应急)等七个方面。努力学习国际先进的核安全监管经验和技术,开展运行核电厂安全性能指标评价体系的建设,深化核安全监管,强化核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同时要加强监管队伍的力量,提高监管队伍的素质,以尽快适应核电规模发展的核安全监管需求。总体上讲,要按照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科学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分步有序推进核安全监管能力。

    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核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核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倘若发生核安全事故,其影响往往非常巨大,核安全监督机构将难以独立应对,必须组建一个更为强大的、主要负责非常态核安全事故的处理机构,便于迅速有效地调用起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大程度地缓解核安全事故带来的不良后果。因此国家、地方以及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负责处理核事故的专门应急组织与机构,形成中央、地方与核电企业三级核事故应急体系。通过这三个层面的应急组织与应急预案,构建起一个强大的核安全事故应急系统,提高非常态核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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