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12月14日刊登邵景均的文章,必须强调依法是行政的前提,也就是按法定权限办事,按法定程序办事。邵景均的文章强调依法是行政的前提,说明在实践中还有不少问题。我这里要加一句:出现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办了纠正难,处理更难,结果使侵权人有持无恐。关键还是严肃处理,而不是下不为例。
下面图1是委托书,上面有全体著作权人同意的署名方式。而仉文升、徐萍和出版社将主审的姓名置于主编之前,见图2是实际出版的署名方式。这违背了委托书的约定。主编李安良要求纠正。5年未果。附图3,第1版封面。
涉及人物:(见博文目录,人性、诚信和公正)
李安良(主编,北大医学部,药化系)
雷小平(编者,北大医学部,药化系)
徐萍(第1版未参加,第2版副主编,北大医学部,药化系)
仉文升(主编,北大医学部,药化系)
郭仲儒(主审,医科院药物所)
适用法律: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10月12日公布
第十一条 因作品署名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品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图1

图2

图3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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