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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维权之路(1)不按程序办才能获取利益

(2010-12-24 23:11:38)
标签:

邵景均

法定程序

人民日报

审判委员会

委托书

杂谈

分类: 人性、诚信和公正

    人民日报1214日刊登邵景均的文章,必须强调依法是行政的前提,也就是按法定权限办事,按法定程序办事。邵景均的文章强调依法是行政的前提,说明在实践中还有不少问题。我这里要加一句:出现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办了纠正难,处理更难,结果使侵权人有持无恐。关键还是严肃处理,而不是下不为例。

    下面图1是委托书,上面有全体著作权人同意的署名方式。而仉文升、徐萍和出版社将主审的姓名置于主编之前,见图2是实际出版的署名方式。这违背了委托书的约定。主编李安良要求纠正。5年未果。附图3,第1版封面。

    涉及人物:(见博文目录,人性、诚信和公正)

    李安良(主编,北大医学部,药化系)

    雷小平(编者,北大医学部,药化系)

    徐萍(第1版未参加,第2版副主编,北大医学部,药化系)

    仉文升(主编,北大医学部,药化系)

    郭仲儒(主审,医科院药物所)

 

适用法律: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1012日公布

第十一条  因作品署名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品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图1

我的维权之路(1)不按程序办才能获取利益

图2
我的维权之路(1)不按程序办才能获取利益

 

图3

我的维权之路(1)不按程序办才能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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