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给代理人的EMAIL,此件也发给了XX,并报送有关部门。本人对EMAIL所谈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ZXX:
你好。
2004年5月8日是将问题摆到桌面的重要的日子,到今天已经持续了四年多了。这是两个主编之间的事,请你认真思考:问题产生、长期得不到解决并复杂化的原因,其后果及对我伤害;你的目的达到了没有?有人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我认为这是要继续将你推向前台,别人却躲在背后从中渔利。因此,我给你写信,再做一次努力。
2004年5月8日下午2点,在药学楼508开主编会议,你就你将副主编XX改为主编一事做了自我批评。你说:“……,第二个问题是主编问题,有欠缺,没有商量,应该先讨论,我愿意道歉,吸取教训。”后来又说,这是一时糊涂。我以为你不会再做了。
不料,2004年5月26日上午在药物所四个人的定稿会上,你又提出将XX副主编改为主编,虽然你和XX预谋通过,G老师开始也同意,但经我解释后,最终未获通过。你应该看到,这是正义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你的这个动议显然违背了“授权委托书”的规定。本来第一版xx连编者都不是,第二版只是第一版的修订,增加主编是多余的,是你再三请求、是我妥协的结果。实践证明不好。
2007年初,你和XX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第二版第一次稿费分了,2007年3月12日XX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我去办公室取稿费,稿费中未包括主编的报酬。分配原则我不知道。
第二次分稿费,据XX说,截止到2008年初,你们拟分给我的稿费达4000多元。
你无视我对知情权的要求,2008年初以后的新的稿费情况仍然没有告诉我。这些就是侵权的继续。(注:即第三次分稿费,据XX说,我有2000多元)
我要求你公开版务,公开与出版社往来书信文件,这是我的合法权利。稿费分配应该以公开版务为前提,所以你们擅自分配并实施稿费分配侵犯了我的权益。你作为代理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并保障他人的权利。我曾两次发给你“关于《药物化学》版务处理的意见”
(附件1),这是根据“授权委托书”拟订的。你有反对及修改意见,你就提;但你没有提出任何意见,那就应该按附件1的程序办。
我走访了XX出版社,XX分社已经有了新的社长。我和新社长讨论了版务问题和我提出的“关于《药物化学》版务处理的意见”。新社长认为知情权是必须的,意见是合理的。
以前,我提出你侵权的若干问题,都是事实。若不是事实,你可以提出来。因此,将侵权问题转换为稿费问题,由此来掩盖侵权本质是行不通的。有人提出走法律途径,上一次的法律途径应该还记忆犹新吧。
“关于《药物化学》版务处理的意见”是我的底线。尽管有这么多的问题,你我之间长达四年多的问题可以通过实施这个意见得以解决。我已经表示了诚意,请你珍惜这个机会。
LXX
2009年1月19日
报送:X学院X办
XX出版社XX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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