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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律师:查出的是法律的软骨症!

(2010-11-16 19:35:47)
标签:

律师安检

海南琼中警方

杂谈

分类: 法律视角

安检律师:查出的是法律的软骨症!

 

下午去北京市一个法院开庭,发现律师也要安检。颇感到诧异,因为尽管没有刻意查过法律规定,但是律师到法院开庭或者办理其他事情,在北京各法院一直是无须安检的。我也一直把它当成了一项律师所享有的习惯性权利。但是,今天被法警的一句话就取消了,心里很别扭。

等待安检时,不经意的回头,却发现背后的墙上一面公示牌上清楚的写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部分内容的摘录,其中包括该检查规则的第六条规定。

其内容为:“的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上述规定清楚的表明,第一、律师出庭,享有和公诉人一样的待遇,即只核实证件和进行登记,不接受司法警察的人身检查。第二、只有律师之外的当事人、旁听人员才接受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从权利的角度看问题,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赋予出庭律师及其携带物品免于安全检查的权利。

看完上述规定,我不禁喟然长叹,律师的权利在这个法院门口的一个司法警察的面前原来是如此具有伸缩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这个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规定,竟然是如此的软弱无力。

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顾名思义,是用法律来衡量公民、团体、机关是否依法行为的机关。律师,属于法律服务人员。其所赖以生存的工具,就是对于法律的理解、解读的能力。如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到了保障法律公平、公正适用的法院,竟然出现了法院不尊重法律,律师无法依法享有权利的尴尬局面,这到底是对谁的嘲讽?

一个念头闪过我的脑海,我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律师的职业习惯立刻就让我转瞬又放弃了自己的想法。因为根据现有的司法程序,我根本无法追究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的责任。因为我和法院的冲突,不属于民事纠纷,我无法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也不属于行政纠纷,因为法院不属于行政机关,我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更尴尬的是,如果我要起诉法院,那么谁是管辖机关呢?根据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我都找不到我该到哪里去起诉的根据。

晚上回到住处,打开电脑,一则消息又让我啼笑不得:原来是海南某地公安机关仗势欺负当地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该消息的内容如下:

海南省琼中县公安局干警郭仁育、王南雄在办理李基益盗窃案过程中,协警文福、保安员李武殴打犯罪嫌疑人李基益,郭仁育、王南雄制止不力,导致李基益死亡。李基益的父母向琼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琼中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屯昌县人民法院管辖。屯昌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琼中县公安局应赔偿给原告李宏强、王美荣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84580元。琼中县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但判决作出后,琼中县公安局却以如果赔偿,就会影响干警的积极性为理由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此,当地人民法院也无可奈何,至今判决仍未执行到位。

看完消息,我有些释然了,在一个法律在权力面前犯了软骨症的社会里,律师的无奈似乎也算不了什么了吧,你看,连法院不也撅在公安局的权力面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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