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该不该宽容少年的强奸行为

(2010-11-15 20:25:05)
标签:

校园暴力

校园强奸案

校园

分类: 法律视角

该不该宽容少年的强奸行为

 

让社会震惊的贵州省贵定县校园强奸案近日有了结果,贵定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6名施暴男生被认定犯强奸罪,一人免于刑事处罚,其余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年、5年、3年和3年。根据媒体报道的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6名施暴学生的行为属于轮奸。根据刑法23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轮奸行为依法应该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上述6名被认定犯有强奸罪的学生,最低也应该判处十年徒刑。而贵定县法院的判决除一名罪犯判处10年徒刑以外,其他四名均在10年以下,甚至有一名还免于刑事处罚。显然,判决是考虑到属于青少年犯罪,而对于犯罪者进行了减轻处罚。

对于青少年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说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青少年。这种保护青少年的理念,除了发生在犯罪领域之外,在涉及青少年的不道德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活动时,也广泛的被贯彻。比如,对于学校中的不良少年,教育主管部门均规定学校不能轻易对其实施开除学籍的处理。由此,我们不得不承认,相对于18岁以上(包括18岁)的成年人,无疑18岁以下的青少年享有实施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特权。社会之所以赋予青少年上述特权,其正当性在于青少年因其“年龄”的原因导致其心智发育、自控能力均未臻于成熟。但是,与上述正当性理论相悖的事实却是,现代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提高,青少年的发育普遍超前。因此,如果现在法定的成年标准来对于未成年的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进行宽恕,似乎已经有纵容之嫌了。

更让宽恕青少年反社会行为理论面临尴尬的是,由于现代社会教育的普及,青少年的中绝大多数均属于在校人员,因此,青少年反社会行为是发生在校园之内,其受害人也属于青少年。于是当我们的理论及实际打着保护青少年的旗帜主张宽恕青少年犯罪的时候,却忽视了更大多数无辜的受害青少年的利益保护。正是在这种相互矛盾的思想指导下,一些学校充斥不良少年,学校的正常秩序被破坏,好学生的正当学习权利被侵害。当我们的将这种现象的出现归咎于学校的管理不力,教师的怠于职责的时候,却又忘记了这些不良少年的一些行为已经发展到了暴力犯罪,而对于暴力犯罪行为,教师自身的安全尚且无法保证,又遑论“教化”管理这些不良少年呢?

就以本文中所提及的贵定县校园强奸案而言,事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大多指责案件发生的学校管理存在漏洞,校方有失职行为。笔者却以为,该案所涉及的6名施暴学生绝对不会不知道强奸属于犯罪行为,知道是犯罪行为,尚且公然以身试法,论者能天真的认为区区校规校纪能够约束他们的行为吗?更进一步而言,这6名少年想必绝非遵守校规校纪的模范少年,但是,既然学校面临其不良行为在保护青少年(不如说是保护不良少年)的社会背景下,既然无权将其驱除校门,那么又怎么样防止其不会某天恶性发作伤及无辜呢?

今天下午,友人电话里说道自己孩子(五年级)所在的班级纪律很差,一些学生结成团伙,随意扰乱课堂纪律,老师不敢得管,学校不敢问。又看到贵定县案件的报道,不禁感慨良多,草成此博文 ,希望引起社会一些关注。最后模仿鲁迅《狂人日记》的口气,我也呐喊一声:

“保护好孩子吧!”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