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坠楼案:程序失范导致司法公信缺失
(2010-10-23 2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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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凤凰少女坠楼杂谈 |
分类: 法律视角 |
凤凰坠楼案:程序失范导致司法公信缺失
湖北阳新16岁少女阿红9月4日在湖南省凤凰古城受辱坠楼身亡,犯罪嫌疑人涉及当地民警。10月22日上午9时,该案在凤凰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进行不公开审理。代理律师唐远瞩向受害家属简要通报了审理情况。他介绍,5名嫌犯被控"强奸未遂致死"。阿红的家属提出质疑,认为公诉机关以强奸未遂起诉是值得怀疑的。
根据此前公布的死者尸检结果,死者阴道分泌物中未检验出受害人阿红生物成分以外的成分。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强奸未遂,也是可以理解的。之所以死者的家属质疑司法的公正,并且社会舆论大都站在死者家属一边,笔者认为,凤凰方面司法程序所存在的草率要承担很大的责任。也就是说,司法程序的不当不能不令人怀疑,其中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
从媒体报道来看,凤凰坠楼案中涉及的警察有两名。由于警察涉案,这样有警察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处理本案,本来就存在易于被社会怀疑的问题。而凤凰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存在的不当无疑加重了这种怀疑。具体来说,该案所存在的程序问题包括一下几点:
第一、凤凰警方没有做出必要的回避。由于涉案有凤凰警察,所以,由凤凰警方侦破此案,难免让人怀疑其是否公正。当然,现行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未规定异地侦查,但是,考虑到此案的敏感性和社会影响,凤凰警方的上级机关还是应该考虑异地办案的。
第二、凤凰方面匆忙做出赔偿表态,也许是希望安抚死者家属,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造成的后果,政府匆忙买单,总是人让人感觉不正常。
第三、最引起争议的是,凤凰方面在家属对于事实真相不同意凤凰警方的意见的情况下,强制进行尸体火化。这无疑使人联想到是销毁证据。
第四、闪电开庭剥夺了死者家属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对于有受害人的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直接亲属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人,其他亲属也有旁听案件审理的权利。但是凤凰法院却未按照程序提前3天通知,导致受害人家属未能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
一般认为,司法程序具有两方面的功能,其一是保证司法机关案件公正处理案件;其二是将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展示给当事人和社会,消除他们对于暗箱操作的怀疑。从第二点来说,司法程序不仅仅是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防止其滥用,还保护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不受怀疑。因此,作为现代社会的司法者,都应该充分重视程序的重要性,否则,就会事与愿违。
就凤凰坠楼案来说,笔者不敢贸然怀疑凤凰官方有掩盖事实真相的问题,但是,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明显的违背程序规定,无疑让包括笔者在内的社会公众有理由怀疑其可能存在这种倾向性。对于本来希望控制事态,维护当地声誉的凤凰官方来说,其无疑是做了一件南辕北辙的傻事,所谓自己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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