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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菲警方不敢提前击毙劫匪的原因

(2010-09-02 20:41:16)
标签:

菲律宾

人质事件

成龙

人权

文化

分类: 时事乱弹

解密菲警方不敢提前击毙劫匪的原因

 

在菲律宾人质事件中,菲律宾警方曾经有过数次用狙击手击毙劫持人质的劫匪门多萨的机会,但是菲律宾警方却没有采取行动。菲律宾警方的行为遭到中国民众广泛的质疑。甚至怀疑菲律宾警方故意不作为,背后掩藏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对此,菲律宾国家首都区警务办公室的长官圣地亚哥:“在这里,如果劫匪的枪口没有对准人质,我们就不能开枪击毙他,否则就会涉嫌谋杀罪。”他还称,“门多萨的枪口一直朝向地面,我们就得一直谈下去。”

要理解菲律宾上述官员的解释,就不得不了解一点菲律宾的历史和法律渊源。在历史上菲律宾最早属于西班牙的殖民地,1898年,爆发美西战争;6月12日菲律宾宣告独立,成立菲律宾共和国。尔后西班牙战败,签署“巴黎和约”,美国接收菲律宾,改由美国统治。(为美属菲律宾领地)。第二次大战期间,一度被日本占领,大战结束后,菲律宾再次沦为美国殖民地。1946年7月4日,美国被迫同意菲律宾独立。此后,菲律宾政治、经济、文化一直受到美国的影响。菲律宾的法律制度体系也是根据西方的模式建立起来。在其法律文化中渗透了浓厚的西方因素,也继承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糟粕,尤其是在人权保护领域,特别强调国家权力的暴力性质,忽略国家权力对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安全中的作用。在刑事法律中,过度强调对于犯罪者人权的保护,忽视了受害人保护和社会安全的价值。菲律宾警方对于劫持人质的门多萨迟迟不敢实施狙击,就是担心在无确凿证据证明其有杀害人质的意图时击毙劫匪,可能要承担过渡使用暴力的法律责任。就当时的情景来分析,既存在门多萨杀害人质的可能性,也存在门多萨不杀害人质的可能性,警方要不要实施狙击,起决定作用的不再是事实判断,因为此时根本无法确定门多萨的真实意图。这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价值判断,即是保护人质的安全还是避免错杀门多萨。在保护犯罪者人权,尤其是生命权的法律价值支配下,菲律宾警方选择了避免错杀门多萨。无疑,这是很荒唐的,这种选择导致了错失击毙门多萨的机会,导致最终人质被血腥屠杀的惨剧!

当我们谴责菲律宾警方的荒唐选择时,也许该想起我们猛烈抨击的成龙先生为菲律宾警方所做的辩解。人质事件发生后,成龙在微博的发言:“如果警方一开始就击毙挟持者,人们会说,怎么不先谈判?但如果警方先谈判,人们又会问,怎么不早些杀了挟持者?”其实成龙的发言并非全无根据。近些年来,中国法律界,尤其是刑法界的西化思想何尝不是甚嚣尘上。过度强调犯罪者人权保护,而忽略社会秩序,受害人利益的法律观点,司法判决不是也屡见不鲜吗?以至于小偷可以状告追赶他的人,见义勇为者却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闹剧。前不久,广东一位英勇的女警3秒4枪果断击毙劫持并已经刺伤人质的劫匪时,还有人质疑这位神勇女警为什么要连发四枪。并称女警有滥用暴力的嫌疑。完全忽略了当时人质面临的生命危险,忽略了如果不击毙劫匪,很可能劫匪垂死挣扎会伤害人质。

笔者认为,菲律宾人质惨案的悲剧,提醒我们在谴责菲律宾警方的时候,也得反思我们国内存在的过渡保护犯罪者的畸形人权主义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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