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河南航空公司并不妥当
(2010-08-28 0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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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事乱弹 |
撤销河南航空公司并不妥当
伊春空难造成了极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对此,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尽快查清事实,追究对事故过错方的法律责任。但是,不能滥用行政权力。笔者认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维护河南形象为理由做出撤销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登记的决定,即有滥用权力之嫌。
有关公开资料显示:原鲲鹏航空2007年9月28日正式开航,初设基地机场是西安咸阳机场。2008年6月,深圳航空和河南省政府签署协议,将原鲲鹏航空基地和公司总部从西安搬到了郑州新郑国际机场。2010年3月29日,河南航空发布公告称,原鲲鹏航空已完成主运营基地、住所地的变更程序,正式更名为河南航空。也就是说,当初,深圳航空将其控股的鲲鹏航空入住河南,是和河南省政府有协议的,其名称显然也正得了河南省政府的同意。引资之时,河南省相关方面想必是认为,鲲鹏航空是给河南增色添彩,如今出事却又认为给河南增加负面影响,如此观念,实在不敢苟同。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名称是和其设立地的行政区域相关,而和出资人并无必然联系。事实上,在资本流通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出资非本地化属于普遍现象。如果按照河南工商管理局的观点,那么很多企业的名称都要撤消了。
另外,对于企业的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属地管理,由注册登记地的地方所在国家机关履行管理职责,而不是出资人所在的国家机关履行管理职责。对于伊春空难,目前事故原因尚未查清,如果将来查明伊春空难事故确实存在政府管理问题,那么,相关部门及其领导就要负担相应的责任,这也不是通过撤销个企业名称就能推卸的。
最后,笔者认为,河南省工商管理局急于做出河南航空公司与河南无关的声明,并撤销河南航空公司的名称,反映了当地政府错误的一种“河南形象”观念,是对“河南形象”过于敏感的不当反映。不错,由于历史的、社会的原因,人们对于河南及河南人存在错误的偏见,这需要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来消除,但是,决不能因此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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