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我为什么反对“封杀”郭德纲?

(2010-08-08 22:02:46)
标签:

郭德纲

殴打记者

三俗

封杀德云社

娱乐

分类: 时事乱弹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是认为,郭德纲的弟子李鹤彪打人涉嫌违法的,它不但要承担治安处罚责任,还要承担对受伤记者的民事责任。既然李鹤彪是郭德纲的“家人”,代表郭德纲与记者交涉,并且为了郭德纲而与记者发生冲突,那么,郭德纲就要与李鹤彪一起对记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支持郭德纲的网友反驳我,说儿子打人,凭什么让父亲承担责任。这种反驳,不结合具体案情,不了解法律规定,我不予争论)。另外,郭德纲在事发当晚通过相声演出,辱骂记者以及北京电视台,也属于侵权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财产的和精神的赔偿等。

但是事情的发展出乎我的意料的是,除了李鹤彪被行政拘留和罚款之外,郭德纲面临的不是法律责任的追究,而是铺天盖地的“封杀”。对此,作为一位法律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似乎是很不妥当的。

“封杀”本身不是个法律概念,所以,要从法律的观点出发判断“封杀”是否妥当,就要看看“封杀”具体包括了哪些针对郭德纲的行为。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找到根据。

根据媒体的报道来看,所谓的“封杀”包括:

第一、郭德纲主持的电视节目停播了;

第二、郭德纲表演的相声停播了;

第三、郭德纲的书籍、音像制品在书店下架了。

此外,德云社停业整顿了,不过,到底是出于自查的原因停顿,还是受到了管理机关的压力而停业,还不得而知。如果,是因为管理机关的压力停顿,那也属于“封杀”的范围。

上述行为,都是针对郭德纲的行为,并且都是对郭德纲的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合法的根据,任何人、任何权力机关都无权对于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那么,上述“封杀”郭德纲的行为,是否有合法的根据呢?笔者,是做分析如下:

首先,不管是郭德纲弟子的打人行为,还是郭德纲的辱骂行为,尽管都属于违法行为,但是都不能导致上述“封杀”的后果。正如,前面已经分析的,这些违法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治安处罚的行政责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财产的和精神的赔偿等民事责任。

因此,我们不能从郭德纲师徒的上述行为寻找“封杀”的合法依据。

那么,上述“封杀”行为,自身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呢?

先看,电视台中断与郭德纲的合作,取消其主持的节目问题。

电视台与郭德纲的合作,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因此,双方都应该履行合同的约定,不能够擅自解除合同。即便,发生了郭德纲弟子殴打记者的行为,以及郭德纲辱骂北京电视台的问题,那属于侵权行为问题,不属于郭德纲与北京电视台的合同关系问题。至于天津电视台、辽宁电视台,似乎更没有理由单方解除与郭德纲的合同。

其次,看电视台不在播放郭德纲的相声问题。这本来属于电视台自主决定的范围,即使拒绝郭德纲的节目,也不违法。但是,北京电视台也好、其他地方电视台也好,本身并不是民营团体,其属于国家电视台,其播放节目因顾及广大听众的利益,对于艺人也应该一律平等,不应该滥用权利。从这方面说,除非郭德纲的相声内容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国家电视台就不能对之采取歧视性措施。

第三、郭德纲的书籍、音像制品下架,不知道是出于销售者的自主决定还是相关部门的干预。作为经营主体,一般说来,其不可能损害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下架行为很可能来自外在的压力。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非法出版物,内容涉嫌违法的出版物,才不允许出售。郭德纲的书籍、音像制品估计不属于非法出版物,内容也不应该违法,否则,就不可能上架出售。那么,既然属于合法出版物,擅自不允许销售本身就侵犯了郭德纲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封杀”郭德纲似乎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就不是法治社会的应该出现的行为。

当然,我注意到,一些媒体是把郭德纲的相声看作了“三俗”的典型,但是我也注意到,文化部领导既谈及了“反三俗”,也强调了“反三俗”要避免用行政的手段。“反三俗”应该属于文艺批评的范围,而用行政的、粗暴的方式进行文艺批评,是要造成很多不良后果的,这一点,我们是有历史教训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