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是要缓行!
(2010-07-21 16: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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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劳动者权益富士康杂谈 |
分类: 法律视角 |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是指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商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是一项重要的保护工人权益的制度。为了解决国内日益激烈的劳资矛盾,国家总工会开始主张在国内推行这项制度。据凤凰网报道,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做客人民网时透露,今年全总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今后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应纳入到协商之中。张建国认为,“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矛盾频发高发,正是集体协商机制没有发挥作用或发挥作用不够的结果。”
但是,我个人认为,在目前的工会制度体制下,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仅无法起到保护工人正当权益的作用,反而,极可能造成工会与企业合作,将对工人利益的非法剥夺,通过集体合同合法化。
我们知道,工资协集体商制度,就是以工会为一方,代表工人的集体利益,就工人的待遇、权利等问题,与企业方进行磋商谈判,最后代表全体工人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通过集体合同,来避免企业侵犯工人的合法权利。从民事法学理论分析,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前提必须满足两点:其一、工会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系工人授权组织产生;其二、工会完全独立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以服务于工人的唯一利益为宗旨。因为只有系工人授权组织产生,才能接受工人的监督,从工人的利益出发,与企业签订合同。只有工会完全独立于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之外,才能从工人的利益出发,自主作出决定,与企业进行相关谈判磋商。
但是,反观中国的实际情况,这两个前提是不存在的。在中国,工会实际上是从属政府的,其经费来源、干部任用都是受到政府的控制,虽名曰工会,实际上和工人不发生直接关系。在国有企业中,工会和企业管理层实际上是一家人,完全是站在企业的角度说话。即使在私营企业,由于其本身并非产生于工人的选举,不受工人的制约,也很难保证在于企业的谈判中保障工人的利益。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发展生产力,提高GDP,是各地、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甚至是第一位的任务。在这种背景下,政府是天然站在企业的利益上考虑问题,而不是站在工人的利益上考虑问题,更不要说官商结合的黑金政治在不少的地方、不上的领域存在了。只要看看富士康事件发生后,各地政府争先恭候欢迎富士康到自己的治下安家落户,就明白政府对于企业的依存关系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想象政府控制下的工会会代表工人的利益,与企业进行谈判磋商。相反倒会出现,工会秉承政府之命,假用集体合同的名义,将企业对于工人利益的侵犯合法化。到那时候,工人甚至失去了通过自己的选择和劳动力市场的力量,来抵抗企业的可能性。
我相信,全总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实是出于保护工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但是,要想做到这一点,工会制度的改革甚至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