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龙案的律师问题
(2008-09-27 10: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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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虎照事件律师杂谈 |
分类: 法律视角 |
今天上午周正龙案在陕西旬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我们无法知道庭审的现场情况,但是根据现在媒体的报道,其中的律师辩护问题,似乎存在与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地方。其焦点问题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在法律上规定很明确的;一个是在法律上规定的不明确,但是司法实践和立法精神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
关于第一点,就是周正龙可以请几个律师作辩护人的问题,这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也是凡懂点法律的人也都知道的事情,就是一个被告人可以请两个律师作为辩护人。但是很奇怪的是旬阳县法院的人员却告知周正龙的家属“因为本案受审人的只有周正龙一人,所以辩护律师也只能有一人,不能增加其他律师”。形式上很严谨的因果关系解释,实际上却是毫无根据的信口雌黄。
关于第二个问题,周正龙的律师并不是周正龙的家属聘请,然后有周正龙认可的。既然周正龙的家属没有聘请当地的律师张勇,而周正龙有被关押,无法自己选择律师,那么很明显的事情就是,张勇律师是当地司法机关“推荐”给周正龙的。司法机关自身在诉讼称中的地位决定了气和周正龙的利益有一定的冲突,为了捍卫周正龙的合法利益,法律才赋予被告人以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而代表周蒸笼利益的律师却是由要追究周正龙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推荐”,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能坦然相信张勇律师能够全力保护周正龙的合法利益呢?
其实对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司法实践中是有成熟的习惯做法的:这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律师帮助,一般由司法机关通知其家属聘请律师,律师凭家属签订的委托手续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征求其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于律师没有意见,同意其提供法律帮助或者辩护,该律师即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律师。之所这样做的原因在于法律相信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属聘请律师,比司法机关“推荐”律师,更符合法律设置律师参与诉讼程序的法律精神喝法律目的。
既然法律实践已经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聘请律师有了约定成俗的做法,为什么陕西地方的司法机关为什么偏偏要撇开周正龙的家属自己推荐律师呢!岂非吃力不讨好,画蛇添足之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