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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视角 |
——有感于新任最高院院长王胜俊的讲话
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座谈中指出,要继续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用好“严”的一面,“现在是刑事犯罪的高发期,该重判的必须重判。”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王胜俊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王院长的讲话在媒体上公开后,立刻引来一些所谓“学过法的人”的质疑。质疑者声称,轻刑化是世界潮流,以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会导致民意判决。这些人甚至傲慢的宣称,王院长不是出身于法律专业,不懂法。
关于轻刑化是不是世界潮流,进一步说,是不是我国应该实施“轻刑化”,我无意作更多的辩论。首先,我没有对于国外的法律做过深入地研究,不敢妄称什么是世界潮流,因为所谓世界潮流的结论是建立在对于各国法律现状及历史,进行了充分的考察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来的。我不知道那些动辄以世界潮流来做立论依据的“学过法律的人”,究竟了解多少国外的法律现状及历史。其次,一国的法律制度是为了解决该国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空谈世界潮流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现在动辄称美国的法律如何如何,因此中国的法律也应该如何如何的所谓“学过法律的人”,恰恰是根本不懂法律的价值为何物的人,不管这样的人有着怎样的桂冠头衔,其脱离中国实际的观点如被采用,只会导致祸国殃民的结果!
关于所谓的民意判决,我不知道这些“学过法律的人”是如何定义“民意判决的”。如果认为法官判决就是只考虑局部范围、特定群体的社会感受,不考虑法律的规定,那是法律虚无主义,这样的“民意判决”当然要不得!但是如果将民意和法律对立,认为判决中不应该体现民意,那更是荒唐,持这种观点的人根本无视法律的本质和社会价值,这些所谓“学过法律的人”,根本不懂什么是法,或者说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装作不懂法。
首先,法律本身就是民意的稳定表现,依法判决在正常的情况下就体现了民意。正因为如此,王院长强调判决首先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其次,法律规定本身是具有一定弹性的,法律赋予了法官法律范围内的一定自由裁量权。该自由裁量权该如何行使?是听命于法官的独断,还是听命于某些“学过法律人”的所谓专家意见,还是要听命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我的意见很明确,法律是人民群众制定的,法律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近几年来,专家意见是很盛行的,但是结果如何呢?我们必须清楚,专家不是社会良心的天然代表。专家除了在知识的层面上具有专业性之外,他还有很多不转业的一面。他们的生理需求,他们物质愿望,和普通人并没有什么高明的区别。一些学过法律的人动辄指责别人不懂法的人,实际上是将法律视为自己的私产,如果这样的意见在司法领域占据主导地位,法律就会成为少数人的工具,权力的独断和专横将被法律知识的独断和专横所代替。
法律是法官的法律,法律更不是某些法律人的法律。王院长的讲话代表了一种法律领域的新气象,我举双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