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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根雪(田保定)一案辩护词

(2008-03-26 19:09:13)
标签:

来京民工

孔德峰

刑事诉讼

田保定

杂谈

分类: 办案文集
 

 

刑 事 辩 护 词

 

 

尊敬的法官:

您们好: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田根雪的委托,受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研究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开庭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面对被害人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的对于被害人的攻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且符合法律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起因在于被害人刘广军、梁建强无故殴打被告人及其儿子田超,被告人一再忍让,无任何过错。

    据被告人供述,案发那天,被告人正在和别人玩扑克,被害人等三人要求被告人烤羊肉串吃。当被告人忙着准备烤串时,被害人之一的刘广军要求被告人坐下聊聊。被告人说,我先给你们烤串。刘广军随即就辱骂被告人,被告人未作任何反抗的表示,并顺从的走过去准备和刘广军说话。刘广军却再次辱骂被告人,并拿起三腿圆凳子猛砸被告人的头部,本案的另一被害人梁建强也参与殴打,直到将被告打倒在地。这中间被告人也未作任何反抗,可以说是逆来顺受。本案的证人李建国的证言、王劲勇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供述的事实。值得指出的是,李建国和王劲勇是两被害人的朋友,其中王劲勇还参与了对于被告人的殴打,因此他们证言是真实可信的。

    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攻击行为符合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第一、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攻击行为的时候,三人正在殴打田超。

据被告人供述,当时看见刘广军用一块石头打击田超的头部,梁建强用石头砸田超的后腰。后来又看见梁建强用铁锹追打田超。王劲勇的证言也说,两被害人一起殴打田超,看见梁建强捡起“砖头”打田超的头部。

第二、被害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如不及时阻止将危及田超的生命安全。

我们强调指出的是,被害人所实施的不是普通的殴打行为,而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该侵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完全有可能危及田超的生命安全。这可从两被害人所使用的侵害工具、所攻击的田超的身体部位,以及两被害人当时的疯狂表现,得出这一毫不夸张的结论。

当时刘广军使用的是石块、砖头,梁建强先是用石块打击田超,后又用铁锹追打。打击的部位是田超的上身,尤其是头部、耳后,这都是人体最脆弱的部位。当时刘广军、梁建强对于一个孩子的殴打可以完全称得上是疯狂,我们无从知道刘广军、梁建强的内心动机,但是外在的疯狂行为却是完全可以从证据来还原的。据证人李建国的证言,“刘广军、梁建强就冲过去打小田的儿子,我拉没拉住,他们打了几下。小田的儿子就向北跑,刘广军他们又追过去。……,梁建强拿了砖头,……,后来小田的儿子向西跑,刘广军他们也向西追过去,……,看见梁建强拿了一把锹拍向小田的儿子”。据王劲勇的证言,“他们一起打那孩子,我看见梁建强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打在那孩子的头上”。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田超的头部有血肿,耳朵后有2.5厘米划伤。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有木棍一根,结合证人证言,该木棍应该就是打击田超的铁锹把,铁锹在打击过程中脱落了。

从以上情况看出两被害人针对一个孩子的行为是如何的疯狂,如果不加以阻止又会可能出现多么严重的后果!

第三、事实上,在被告实施对于受害人的攻击行为之前,也曾试图赤手空拳去阻止受害人对于田超的暴力侵害行为,但是他人单势孤根本无法阻止受害人的暴力侵害行为。

根据被告人供述,当三个人殴打田超的时候,他试图去劝告,可是他根本拉不开。当时周围有不少人,他当时就求人管,但是没人管。被告人无奈就去找市场的管理人杜春生,但是没有找着,而他们殴打田超更凶了。证人王劲勇也承认在刘广军、梁建强殴打田超的时候,被告人试图阻止,王劲勇揣了被告人一脚,被告人根本无法靠近阻止殴打。我们可以准确地说,被告人是在根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制止侵害行为的时候,才采取的暴力攻击行为,这也是在当时紧急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其他办法的唯一选择!

综上所述,本案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对于两受害人的攻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并且符合无限防卫权的法律构成要件,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三、现行刑法有关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暴力犯罪行为,鼓励公民依法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立法精神;恳请法院勇敢适用这一法律规定,保护无辜公民的合法权利。

 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是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规定,该规定针对修改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要求过于苛刻,不利于打击暴力犯罪,不利于公民合法人身权利的保护的情况作出的补充规定。无限防卫权强调针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我们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有关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定,恳请法院能够适用这一法规定,依法张扬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

另外,本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被告人及其儿子的遭遇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同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之所以引起广泛的社会共鸣,体现了广大社会普通民众对于自身生命安全的深深忧虑。很多人都在思考:当我们无辜的守法公民,在遭受无妄之灾时,法律期待我们怎么选择,是选择逆来顺受,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还是勇敢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自卫?法律在暴力犯罪者的生命权和无辜群众的捍卫生命权的权利之间,该作出怎么样的公正选择?

我们相信,本案的判决结果将有着重大的社会影响;我们相信很多社会公众正等待着我们的人民法院作出一个符合公平价值观念的判决来!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谢谢!

   

 

                                  辩护人: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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