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浅谈刑事诉讼证人有限出庭制度(二)(连载)

(2007-12-08 11:56:01)
标签:

人文/历史

司法权威

证人

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孔德峰律师

分类: 法律专题

二、证人有限出庭制度的理论基础

 

笔者所提出的证人有限出庭制度绝非空中楼阁、闭门造车,而是有着合理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基础。先谈证人出庭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包括价值协调兼顾原则、诉讼效益原则、现时可行性原则。

(一)价值协调兼顾原则

诉讼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多重的,绝非单纯的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此诉讼法学界已经达成基本的共识,只是在各种价值所占的价值权重上有所取别而已。作为诉讼法律制度的构成部分之一的证人出庭制度而言也是如此。证人出庭制度的设计绝不能只强调证人出庭的认识价值,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价值。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惩罚真正的犯罪,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社会公共利益价值,也是我国传统诉讼法理论所要强调的价值。除此之外,还有我国传统诉讼法理论所缺失,而为近年诉讼法理论所高度宣扬的人权价值。仅几年的刑事诉讼法理论高扬人权人权旗帜,主张刑事诉讼法具有巨大的人权价值,这是社会的进步,法律理论的进步。但是很遗憾的是,学者们强调的多是犯罪嫌疑人、犯罪者的人权,较少谈及受害者的人权,更不要说证人的人权。

笔者认为,毋庸争论的是证人出庭对于自己而言是不利益,而且这种不利益的承担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根据公正原则,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义务为他人的利益承担不利益,除非他基于自愿。任何特定的人也没有法律义务付出他对于国家超出于其他社会成员义务的义务,除非是基于职务或获得补偿的原因。那么证人如果没有得到相应的物质补偿和法律保障,法律也不能强制性的要求他承担为他人利益承担不利义的义务。这就是所谓的证人人权保障的一般原则。基于该原则,在现有的环境下,既然国家无力为所有的证人出庭提供物质支持和安全保障,也就不宜规定对一般证证人的强制性出庭法律义务。

(二)诉讼效益原则

 人的价值追求是无限的,社会资源则是有限的。有限的社会资源和人的多重价值追求的无限性,决定了个人或者团体、国家在追求实现任何价值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效益的原则。没有人和凌驾于资源稀缺性之上的任何绝对价值。甚至生命权都不是,在国家、种族面临灭亡的情况下(这也是一种资源的稀缺性,捍卫国家种族生存的资源的稀缺),个体生命价值就不具有绝对的意义。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正是基于许多个体为捍卫民族生存的斗争中牺牲的前提下,所谓“唯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没有个体生命的牺牲,何来中华民族的新天!这是很多反对法律的经济分析观点的专家学者所无法理解的。但是不管专家学者们理解与否,执政者必须要在诉讼资源的供给与社会资源成本之间进行决策选择,因为掌握在执政者手里的资源同样是有限的,而执政者所要实现的执政目标是多重的。如果不能站在执政者的立场上,闭门造车的设计证人全面出庭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执政者的认可采纳的。由此,在纸上设计的制度,就只能停留在纸上。

 (三)现实可行性原则

法学研究在所有社会学科中和经济学具有同样的强烈使用色彩。忽视这种色彩而进行象牙塔里的制度设计,执政者不认同,社会工作公众同样不认同。这样的设计出了自恋式的自我欣赏之外,就是毫无价值的。如前所述,缺乏物质资源支持和安全保障,强制性的要求证人出庭,不仅不符合对于证人的人权保障原则,也会导致证人的强烈抵触和千方百计的逃避。如果强行动用法律的力量来进行强制,就会导致滥用法律责任,破坏民众对于法律的信心。在国家没有抓到真正的犯罪分子之前,有人为制造出了新的犯罪。因此,也是事实上不可行的,专家学者为证人强制出庭呼吁了那么多年,为什么立法不予规定,不是立法者的顽固,而是我们主张的脱离现实。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必须改变研究的思维方式。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