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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律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著作权纠纷的取证与管辖问题

(2007-09-16 12:37:11)
标签:

人文/历史

律师业务

讲座

论文

孔德峰律师

著作权纠纷

管辖

取证

分类: 法律专题

 

 

五、著作权纠纷的取证与管辖问题

 

(一)著作权纠纷的取证

    有经验的律师说,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搜集、整理、运用基本决定了一场官司的成败,著作权纠纷的处理也是如此。著作权纠纷的证据包括权属事实证据、侵权事实证据和损失事实证据,以下就这三类证据的搜集问题,我做一简单的分析。

1、权属证据

著作权纠纷中的权属证据包括作品的底稿、原件、底片、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另外,如果是通过继承、转让的方式取得的著作权,还必须提交身份证据、转让协议。

这里要注意的是,上述作品的底稿、原件、底片、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各自的证明力是有很大区别的。其中堤高、原件、底片,具有绝对的证明力,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只具有相对的证明力。所谓相对的证明力,就是说如果出现相反的证据,则该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可以被推翻的。

2、侵权事实证据

侵权的证据包括:侵权人发表在杂志、刊物上的作品,出版社发行的图书、录像制品,录制现场表演的拷贝等。另外当事人自行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也是证据。

3、损失证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侵权损害的损失确定方法有两种:受害人实际损失和加害人收益。因此,损失的证据也就包括两大类即实际损失证据和收益证据。从受害者的角度计算实际损失,对于作者而言,其损失就是其应得的稿酬,这类证据包括作者以前取得稿酬标准的证据,比如取款通知、委托出版协议等。对于出版发行单位而言,就是其所受到的市场份额减少的损失证据,包括侵权作品未出现前的市场份额,侵权作品出现后导致的作品市场份额的减少证据,作品发行量,作品的发行单价。

(二)管辖问题

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管辖法院由被告所在地和侵权事实发行地来确定。被告所在地是确定的。但是侵权行为地,在作品发行深广的情况下,就非常灵活,这就为律师选择对于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提供了便利。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法院的审判水平、公正性、有无地方保护,律师的办案成本等。一旦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之后,就可在确定的法院所在地获取侵权事实证据,主要是作品复制品的销售事实,取得实物、发票等,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带公证人员同去,以便确定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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