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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月亮之上》被诉侵权一案

(2007-06-28 17:30:31)
标签:

月亮之上

凤凰传奇

何沐阳

法律

知识产权

娱乐

分类: 办案文集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风翔工业区成丰路6号

电话:0757-22310288

 

答辩人: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马莲道14号北京音像大厦4层1号

电话:010-58390211

 

答辩人:广东音像出版社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32-34号演音大楼6楼

电话:020-87047879

 

    因马拉沁夫、色日马诉上述三被告及何沐阳一案,上述三被告答辩意见如下:

 

    原告称《月亮之上》中使用了《敖包相会》的词曲,对此,三被告向何沐阳的律师求证,其称予以否认,具体意见,由他们发表。三被告认为,即便《月亮之上》的长调部分使用了《敖包相会》,三被告也不构成原告所称的侵犯其署名权和使用报酬权问题。

   鉴于在上述三被告的关系中,第二被告孔雀廊是发行人、第四被告广东音像是出版人、第一被告华视伟业是销售商;从法律逻辑关系上讲,只有第二被告孔雀廊式发行人构成侵权、第四被告广东音像、第一被告华视伟业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代理人的答辩以孔雀廊为主,首先论证孔雀廊不构成侵权责任,然后再就广东音像和华视伟业的各自责任发表一下意见。

 

    一、孔雀廊并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权,也不存在其他两被告广东音像是出版、华视伟业人承担责任问题。

    作为CD《凤凰传奇》的发行人,孔雀廊并未在其发行的专辑中独立使用原告所称的《敖包相会》这首歌,而是使用了《月亮之上》,而《月亮之上》的词曲作者是本案的第三被告何沐阳,按照署名规则,只能署名何沐阳。尽管在《月亮之上》这首曲子原告称有使用《敖包相会》部分东西的问题,但是在歌曲中是无法加引注的,即便该部分确实是属于《敖包相会》的,也无法给《敖包相会》的作者署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二、孔雀廊并未侵犯原告的作品使用权,也不存在其他两被告广东音像是出版、华视伟业人承担责任问题。

    就本案来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即便《月亮之上》部分存在《敖包相会》的东西,孔雀廊也并未直接使用原告所称的《敖包相会》,它直接使用的是《月亮之上》,它的报酬支付问题应发生在与《月亮之上》的词曲作者之间,而不涉及到《敖包相会》的词曲作者。

    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该支付报酬。但是根据立法的精神解释,这种使用的涵义应该指发行人、出版人、表演人、制作人、广播电视对于作品的直接使用。而不包含本案中所指的这种情况。就本案来说,实际的情况是,孔雀廊使用了《月亮之上》,而《月亮之上》又部分的引用了原告所称的《敖包相会》的部分词曲。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根本不存在孔雀廊向《敖包相会》支付报酬问题。

    当然如果《月亮之上》对《敖包相会》构成了侵权,而孔雀廊对于《月亮之上》的发行又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则会构成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种侵权所侵犯的并非使用权,也不存在依据使用权支付报酬问题。

 

    三、《月亮之上》不存在侵权问题。

    第一、原告所说的《月亮之上》的长调部分是否是《敖包相会》的部分尚存在疑问,对此还是有何沐阳的律师予以答辩。

    第二、即便《月亮之上》的长调部分是《敖包相会》的部分词曲,也属于合理适用的范围,不构成原告所说的侵权。

    理论上,对合理使用的认定一般考察:(1)、考察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2)、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的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关系;(3)考察使用行为对被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

    首先,就本案而言,原告所称的涉嫌侵权部分在《月》所占的比例很少,《月》的独创性丝毫不取决于该部分。就歌词而言,《月》长达61句,而蒙语长调部分仅两句;从曲子上看,长调部分不足6小节。

    其次,《月》在创作中使用争议部分属于“引用”是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月亮之上》这首歌表现了“我”渴望与自己的恋人在草原上牧马放养,尽情歌唱的一种情感。歌中引用原告所称的《敖包相会》是为了渲染在草原上纵情歌唱的场景,应该属于“引用”,是法律上的合理使用。由于所引用部分有着浓重的蒙古情歌风格,《月亮之上》作者引用的目的就是为了描绘一种情人相会的意境。这很类似于我国古代诗歌创作中的用典,通过人们广为熟知的一个典故,来指代一种特定的意境。

    再者,《月亮之上》的引用不存在对于《敖包相会》市场价值的不利影响。

从歌词内容到音乐风格,《月》都有着和《敖包相会》迥然不同的区别。无可争议的是,正是《月》自身所有独特性质,使其赢得了听众,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这一业绩的取得和《敖包相会》没有关系,更没有也根本不可能导致《敖包相会》市场的损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不存在所谓的《月亮之上》的侵权问题。

 

    四、根据法律规定,出版者、发行者、销售者所承担的过错责任,三被告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就孔雀廊而言,其取得《月亮之上》的发行权,是通过合法的转让,根据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对于作品的来源和署名,均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至于词曲中的引用部分,因为词曲创作的独特性,不存在引注问题,因此孔雀廊根本无法对此作出审查,并在CD发行时作出引注表明引用部分的来源。

    就广东音像出版社而言,其出版该作品是认真的审查了孔雀廊的授权资料,同样鉴于词曲创作的特殊性,不存在引注问题,所以也不存在过错问题。

    就销售商而言,只要是合法出版物,其就有权销售,不存在过错责任问题。

    我们强调指出的是,对于作品内容是否侵权的审查,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即便是业内专家也往往意见不一,因此,我们认为,出版者、发行者、销售者的审查义务决不能上升到连专家都无法达成一致的内容。

 

    鉴于以上理由,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于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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